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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夫高桥特性化学品(上海)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2022-10-11浏览次数: 955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1日

巴斯夫高桥特性化学品(上海)有限公司地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350号,分为A区和B区两个厂区,占地面积分别为48631 m27345 m2,其中A区位于B区东北侧约100 m

本地块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代码26),属于上海市疑似污染地块相关“12+3”行业(以下简称上海“12+3”行业)。

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89~816日对本地块开展了第一阶段调查,于2022818日至822日开展了第二阶段调查。

调查结果:

Ø  土壤样品:pH值在7.51~10.57之间,有10种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铍、锑、钴、钒)、2VOCs1,2-二氯乙烷和乙苯)、7SVOCs(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茚并(1,2,3-cd)芘、萘)、TPHC10-C40)和二噁英类在全部或部分样品中检出,所有检出样品的浓度均低于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在送检的样品中均有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计算所得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检测项目,即铬(六价)、其他VOCs和其他SVOCs,特征因子甲基叔丁基醚和苯酚类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未检出;本地块在检测因子范围内未识别出土壤关注污染物;

Ø   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7.3~8.2,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对应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内(5.5~9.0);有10种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2VOCs(顺式-1,2-二氯乙烯、1,2-二氯丙烷)、9SVOCs(苯胺、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TPHC10-C40)和氟化物在全部或部分样品中检出,其中,3个点位(AW6AW8AW14)地下水样品的总石油烃TPHC10-C40)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1.2 mg/L);其他所有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附件5)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甲基叔丁基醚在所测样品中的检出浓度均低于推导计算所得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他监测项目,即其他VOCs和其他SVOCs,甲醇和苯酚类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本地块在检测因子范围内识别出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TPHC10-C40

结论与建议:

本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质量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对应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但与上海高桥石化化工二厂相邻的地块南部边界附近有3个点位地下水中TPHC10-C40)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 号附件5)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开展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建议在地块转让前,继续做好地块管理,不得有任何产生土壤地下水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因此,格林曼建议在后续构建筑物拆除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实施,待构建筑物拆除后,开展拆除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并在今后的开发建设活动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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