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工业区2015号地块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金娄路/嘉唐公路交会处西北侧。地块被中部一条河流(潮泾)分隔为南北两个地块,南部地块规划编号为05-03地块,其四至范围分别为东和南均至05-02地块(现为待建空地),西至05-02地块(现为待建空地)和05-05地块,北至娄杨路,面积为67430.7 m2;北部地块规划编号为02-02地块,其四至范围分别均为02-01地块(现为待建空地),面积为29759.3 m2;本地块总面积为97190 m2。
嘉定工业区2015号地块历史上为工业用地、河流、农用地、住宅用地,现为待建空地。现场踏勘期间,南部地块的南侧、西南侧边界和距东侧边界约20m处设有彩钢板标识,西部区域有一条南北向河流穿越,河流长约140 m,宽约6 m,深度约2 m,与中部潮泾连通,东部为裸露地面,无水泥硬化,西部为长满杂草的待建空地,偶尔停放地块外西侧的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巴班车;北部地块四至边界无明显标识,距东侧边界外约7m处设有围墙,西北部区域有一处积水塘,占地块内面积约1500 m2,深度约1.2 m,东部为裸露地面,无水泥硬化,西部为长满杂草的待建空地。本地块内历史上共有6家工业企业,分别为长丰化学纤维有限公司(行业代码1751)、韩荣乐嗣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行业代码4016)、上海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业代码5810)、希野(上海)有限公司(行业代码1372)、勇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行业代码5281)、格朗吉斯铝业(上海)有限公司(行业代码3252),其中格朗吉斯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属于上海疑似污染地块相关“12+3”行业。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共在地块内布设了48个土壤监测点位、24个地下水监测点;在北部地块西北部积水塘和南部地块西部潮泾支流分别布设了1个地表水和1个底泥监测点;在地块外西南侧布设了1个土壤监测点位和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分隔地块的中部河流潮泾中布设了2个地表水和底泥监测点位。从每个土壤监测点分别采集4个土壤样品,地块内共采集了202个土壤样品(含10个平行样);从每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分别采集1套地下水样品,地块内共采集了27套地下水样品(含3个平行样);在对照点中采集了4个土壤样品和1套地下水样品;在4个地表水和底泥监测点位中共采集了4个底泥样品和4套地表水样品。本次调查共设置了10个土壤平行样,3套地下水平行样,2套设备淋洗样,4个全程序空白样和4个运输空白样作为质控样品。
所有样品均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因子涵盖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确定的45个必测污染物项目(即“基本项目”)中的所有项目和40个选测污染物项目(即“其他项目”)中的19个筛选项目。“其他项目”中有21个,包括“氰化物”“甲基汞”、14种“有机农药类”和5种“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和二噁英类”,在本地块及周边区域未识别出相应的潜在污染物而未纳入监测。地表水样品增测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
本项调查适用的土壤和底泥评估标准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评估标准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 附件5)(以下简称“上海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评估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848-2002)IV类水质标准,镍、锑、铍、钴、钒采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采集的土壤样品中,pH值在7.26~9.79之间,有10种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7种VOCs(三氯甲烷、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20种SVOCs(硝基苯、2-氯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六氯环戊二烯、2,4-二硝基甲苯、2,4-二氯苯酚、2,4,6-三氯苯酚、2,4-二硝基苯酚、五氯酚、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3,3-二氯联苯胺)和TPH(C10-C40)在全部或部分样品中检出,所有检出样品的浓度均低于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监测因子均未检出。本次调查在地块内采集的所有地下水样品中,pH值在6.98~10.22之间,有11种重金属(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锑、铍、钴、钒)、2种VOCs(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7种SVOCs(硝基苯、苯胺、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萘)和TPH(C10-C40)在全部或部分样品中检出,所有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 附件5)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监测因子均未检出。
本地块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第二类用地的开发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建议在地块开发前,不得有任何产生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可增设边界围墙或标识加强地块管理,并在今后的开发建设活动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污染发生。同时,在场地开发前的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对地下水采样点位(W22)所在区域的pH值及其对建筑结构与基础的腐蚀性情况做进一步调查评估,在建设开发与未来运营阶段应避免相关人员直接接触该区域的地下水。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