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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伟(上海)涂料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18浏览次数: 1195

宣伟(上海)涂料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宣伟(上海)涂料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上海市嘉定区武乡路/新建二路交会处东北侧

业主单位:宣伟(上海)涂料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231013

  宣伟(上海)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宣伟”或“公司”)拟对宣伟(上海)涂料有限公司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进行退租,根据《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的相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材料作为供地或转让合同(协议)的附件。因此,业主委托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曼”)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采样监测、 分析评估和报告编制。本次调查的现场工作于202374日、816日至821日、924日至926开展。

场地描述:

  地块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武乡路/新建二路交会处东北侧。该地块四至范围分别为东至徐行镇徐行村组居民区,南至新建二路,西至武乡路,北至大理港。外形为不规则多边形,总占地面积约39570 m2。地块在2002年前为农田;2002年开发建设至今一直为宣伟(上海)涂料有限公司的工厂,主要用于液体涂料和粉末涂料生产,工厂于2003年投产运行至2018年停产,停产后公司对主体车间和仓库内的主要设备设施进行清理和搬迁工作,2018年,地块内储罐区已完成拆除;至现场调查期间(20237月)为止,地块共11幢建筑:1幢行政楼(2层,1层为检测实验室,2层为办公区)、1幢粉末涂料车间、1幢液体涂料车间(危废间位于液体涂料车间内东北部)、3幢甲类仓库(ABF仓库,主要用于易燃原辅料及油漆产品的存放)、1幢为丙类仓库(C仓库,用于黏土、树脂类原辅料存放)、1幢动力房(用于配电房及空压房)、1幢维修房(用于设备的维修和临时存放)、2幢门卫室(设置于地块西部入口处)。厂区内主体车间和仓库基本清空,除了配电间、行政楼办公室以及仓库区办公室仍在使用外,其余建构筑物均已清空或停用。厂区四周均设有围墙,厂区西侧边界设有2处进入口,入口处各设有一处门卫室,并有专人24小时驻守。

根据业主提供的信息,本地块后续作为工业仓储用地,由上海辰哲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用于仓储活动,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建设用地分类,属于第二类用地

调查布点与采样分析

Ø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了33个土壤监测点位、1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块南侧农田内布设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位。

Ø  从每个土壤监测点分别采集3个土壤样品,共采集了112个土壤样品(含3个对照点样品、10个平行样)、23套地下水样品(含1套对照点样品和3套平行样)。

Ø  本次调查设置了10个土壤平行样,3套地下水平行样,2套设备淋洗样,6个全程序空白样和6个运输空白样作为质控样品。

Ø  所有样品均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因子涵盖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确定的45个必测污染物项目(即“基本项目”)中的所有项目和40个选测污染物项目(即“其他项目”)中的19个筛选项目,同时土壤和地下水样品中增测特征污染物“丙酮”,地下水中增测特征污染物“甲醇”。“其他项目”中有21个,包括“氰化物”“甲基汞”、14种“有机农药类”和5种“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和二噁英类”,在本地块及周边区域未识别出相应的潜在污染源而未纳入监测。

调查结果

Ø  土壤样品:本次调查在地块内采集的土壤样品中,pH值在7.89~8.59之间,有10种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1VOCs(丙酮)、1SVOCs(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TPHC10-C40)在全部或部分样品中检出,所有检出样品的浓度均低于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监测因子均未检出。

Ø  地下水样品:本次调查在地块内采集的所有地下水样品中,pH值在7.2~8.2之间,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对应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5.5~9.0)内,有8种重金属(砷、铬(六价)、铜、铅、镍、锑、钴、钒),2VOCs(二甲苯、乙苯)和TPHC10-C40)在全部或部分样品中检出,所有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 附件5)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监测因子均未检出;

Ø  本次调查在地块在检测因子范围内未识别出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

结论与建议:

Ø  本地块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第二类用地开发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Ø  建议在后续运营过程中,继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如地块拟再次出让或转让、收回、续期前,需按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的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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