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明药业有限公司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中国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方卢村
业主单位:浙江金明药业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019年5月
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曼”)受浙江金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药业”或“客户”)委托,对其位于中国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镇方卢村的生产厂区(以下简称“场地”)进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本次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的目的是帮助客户识别场地以及场地周边区域由于当前 或者历史的工业、农业、生活等活动所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和责任,并了解目前场 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采样监测、 分析评估和报告编制。本次调查的现场工作于2019 年 1 月 7 日至 1 月 8 日、1 月 19日至1月24日开展。
场地描述:
场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方卢村,外形为不规则多边形,总占地面积约136747 m2,其中生产区面积约为 57354 m2,非生产区面积约为 79393 m2。金明药业 于 2005 年在场地内开始施工建设,并于 2008 年正式投产进行原料药生产活动,所 有生产活动于2012 年停止,此后场地空置至今。金明药业曾设有十五条原料药产品 生产线,涉及的产品包括左氟沙星、环丙沙星、奥美拉唑、兰索拉唑、泮托拉唑、 雷贝拉唑、缬沙坦、洛沙坦、赖诺普利、伊贝沙坦、帕罗西汀、格列齐特、氯雷他 定、地洛他定和舒马曲坦。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化学反应、混合搅拌、离心分离、 破碎粉碎等。本场地历史上主要用作农田和金明药业厂区;现场调查期间,场地内 的主要构(建)筑物均未拆除。
根据《关于对浙江金明药业有限公司土地收储计划的函》(三海游办函[2019]26号),地方政府将以现状用途的工业用地进行收购,因此本场地的未来规划仍为工 业用地,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建设用地分类,属于“第二类用地”。
调查布点与采样分析: ➢本次调查采用分区-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将
场地分为生产区与非生产区两个部分。先采用分区-系统布点法将非生产区域
基本划分为80m×80m的监测网格,将生产区域基本划分为40m×40m的监测 网格,每个网格内设置 1 个土壤监测点;然后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根据网 格内已识别出的疑似污染状况及潜在环境关注区域进行点位布设。共在场地 内布设 49 个土壤监测点位,根据专业判断法,选取其中25 个为地下水监测 点位。此外,在场地东部边界布设 1 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
➢ 本次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在每个土壤采样点采集 2-6 个不同深度的土壤样品, 共采集了 174 个场内土壤样品(含 9 个平行样)、1 个场外对照监测点土壤 样品,27 套场内地下水样品(含 2 套平行样)、1 套场外对照监测点地下水 样品,以及 1 套设备淋洗样品和 1 个运输空白样。
➢ 所有采集的环境介质样品和质量控制样品均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检测 项目包括 pH、氟化物、11 种重金属(包括砷、镉、铬(六价)、铜、铅、 汞、镍、锑、钴、钒和铍)、总石油烃、挥发性有机物(含丙酮)、半挥发 性有机物(含二甲基甲酰胺)、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
调查结果:
➢ 场地中土壤样品中,氟化物的检出浓度均低于《浙江省地方标准污染场地风 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中对应的“浙江省商服及工业用地 筛选值”(2000 mg/kg),其他监测因子检测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 用地筛选值”。
➢ 场地内采集的各地下水样品中的目标监测因子检测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 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II 类水质标准”限值或《荷兰土壤修复 通告》(2013 版)中的“地下水干预值”或“地下水严重污染指示值”。
结论与建议:
➢ 本次场地环境调查的调查结果表明,本场地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现状 满足工业用地的要求,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本次调查的现场调查期间,场地内的构(建)筑物与部分设施设备尚未拆除, 部分地下储罐/水池尚未清空。根据《台州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办 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建议企业针对后续的场地拆除活动制定及备案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过程中严格执行拆除活动污染 防治方案中的拆除工作流程和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可能发现的环境相关问题, 避免对场地周边的环境造成影响,防止场地内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发生,并编制完 成对应的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在拆除活动结束后,建议企业在场地内 的高环境风险构(建)筑物所在区域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补充调查。此外,建议 本场地在开发利用前不得有任何可能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