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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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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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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制度要退出历史舞台?环保部: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事件聚焦
零部件断供损失三千亿?浦东环保部门:环境违法绝不让步
本月新法
本期导读
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7-9-14)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遏制臭氧上升势头,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务院网站;发布日期:2017-9-4)
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对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石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3.环评制度要退出历史舞台?环保部: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来源:新京报网;发布日期:2017-9-27)
9月27日,在环保部例行发布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介绍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情况。针对有人认为环评制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崔书红司长回应,环评是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国际通行的一项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评制度体系,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环评制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也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党的十八大以来,环评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明确了改革的重要举措。环评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4.零部件断供损失三千亿?浦东环保部门:环境违法绝不让步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7-9-22)
9月18日晚间,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弗勒”)因其供应商因环保问题关停而导致供货中断发出紧急求助函。环保部发文回应:面对空气、水和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大规模治理已经在中国展开,强化环境监管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真正的风险源不是强化监管,而是产业链长期漠视污染问题。“我们建议,各大汽车品牌以此次舍弗勒断供危机为教训,从检索和核查供应链的环境合规表现入手,对供应链的环境风险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切实解决产业生产过程造成的污染问题,迈向环保、节能、低碳的绿色发展之路。”
法规动态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7-9-14)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遏制臭氧上升势头,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简要介绍如下,
总体要求与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NOx 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治理重点:方案明确阐述了三个重点,即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
1)重点地区: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 个省(市);
2)重点行业: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 污染防治;地方可依据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推进电子信息、制鞋、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行业VOCs治理工作;
3)重点污染物:加强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
主要任务:
1)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的综合整治,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于2017 年9 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地区其他城市于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2018 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 排放建设项目,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①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
②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包括集装箱制造,汽车制造,木质家具制造,船舶制造,工程机械制造,钢结构制造,及卷材制造等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 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③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到2019 年底前,低(无)VOCs 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 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及
④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例如,电子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 排放治理等。
方案还明确要求涉VOCs工业企业台账记录须至少保存3年;实施“黑名单”制度;制定VOCs 重点控制行业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出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将VOCs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研究出台VOCs 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加快石化行业VOCs 排污许可工作,到2017 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18 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 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 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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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务院网站;发布日期:2017-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1]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意见详细阐述了六项重点任务:
1)组织开展摸底评估: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对省(区、市)所有化工园区开展摸底调查及评估,明确可承接嵌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
2)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地政府意见,方案实施前要向社会公示;
3)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
4)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5)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
6)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
意见也提出了三项政策措施:
1)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地方设立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对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投资补助;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2)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建设;
3)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意见还针对搬迁后腾退土地的类型及处置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另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意见还要求各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注[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参照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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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制度要退出历史舞台?环保部: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来源:新京报网;发布日期:2017-9-27)
9月27日,在环保部例行发布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介绍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情况,针对有人认为环评制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崔书红司长回应,环评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党的十八大以来,环评制度改革取得积极的进展:
1)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6年9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2)环评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取消了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的前置审批,环评自身也不作为其他部门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审批由“串联”改为“并联”;约占环评审批数量50%的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
3)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环保部分两次共下放了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2015年以来全国有28个省级环保部门出台了新的环评审批目录;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崔书红司长针对有人认为环评制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进行了回应:
环评是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国际通行的一项制度,在我们国家快有40年的历史。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评制度体系,环评制度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些要求,环评制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也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比如说审批事项多,规划环评落地难,项目环评针对性不强,“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易发多发。
为此,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放管服”,围绕改善环境质量,抓好“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这是目前环评改革的主要方向。
1)“划框子”,针对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难的问题,在宏观层面“划框子”,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以固化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强化空间准入和环境管理;在连云港,承德、鄂尔多斯、济南四个城市试点“三线一单”的划定;已经初步制订了“三线一单”编制的技术指南;
2)“定规则”,针对项目环评边界不清,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在项目环评领域“定规则”,推进技术导则体系重构,让环评回归本意: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修订;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准则、火电、制浆造纸、钢铁、水泥五项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见,正在修改完善;关于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也在加紧推进;及
3)“查落实”,针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重点围绕“查落实”,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靶向定位”的抽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快推进以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环评基础数据库、智慧环评监管平台这“一网一库一平台”为重点的环评信息化建设;正在研究制定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2016年,《“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公布,涵盖环评所有领域,包括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涉及环评全过程,总共有46项改革任务。这个方案既是环评改革的一个顶层设计,也是改革的施工图、路线图,明确了环评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即:
1)“划框子”,主要是通过 “三线一单”这些硬约束确保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
2)建立完善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和区域环境质量“三挂钩”的联动机制;
3)落实企业依法运行,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舆情引导等措施,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及
4)狠抓全国环评审批信息“四级联网”,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从根本上改变事中事后环评管理的模式。
可见,随着改革的深入,环评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事件聚焦
零部件断供损失三千亿?浦东环保部门:环境违法绝不让步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表日期:2017-9-22)
9月18日晚间,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弗勒”)发布的一封紧急求助函称,今年9月11日,该公司唯一在用的滚针原材料供应商上海界龙金属拉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突然书面通知舍弗勒,由于环保方面的原因,上海浦东新区川沙镇政府自9月10日起,对界龙采取了“断电停产、拆除相关生产设备”等措施。舍弗勒在求助函中表示,希望相关部门在不违反环保法规的前提下,允许界龙公司继续为其提供3个月的原材料供应,保证供应商切换需要的准备时间。
已停产的上海界龙金属拉丝有限公司工厂 |
按照舍弗勒的说法,根据公司对相关客户的排查,发现滚针的断货将导致49家汽车整车厂的200多个车型从9月19日起开始陆续全面停产,并称“理论上这将造成中国汽车产量300多万辆的减产,相当于三千亿人民币的产值损失,局势十万火急”。
然而,据了解,界龙并非“突遭停产”,川沙新镇政府于2016年12月底就曾告知工厂要在2017年8月底前停产搬迁。2017年3月,再度明确要求企业在今年8月末关停。2017年9月4日,川沙新镇政府再次书面告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如不予配合,将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另外,川沙新镇政府还因工厂积压订单的特殊情况,将最终停产期限延长到了9月10日,便于公司准备。目前,企业已停产并自行切断了生产电源。
【关停原因】工厂曾多次因污染问题被罚,技术被列入淘汰产能目录
首先,这是一家有几十年历史的老厂,但从未通过环评审批;
其次,工厂的滚针生产工艺为“酸洗磷化-热处理-拉拔”,其采用的酸洗磷化热处理技术,已被上海市经信委列入高能耗、待淘汰产能目录;
此外,位于川沙镇界龙大道的公司用地属于“198区域”,即规划产业区外、规划集中建设区以外的现状工业用地,属于低效建筑用地,上海自2014年就开始专项清理。
此外,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曾于2012年7月、2013年6月,因界龙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予以罚款;2017年5月,界龙还因排放的污水水质超标,而被城管执法局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因无环评审批手续,在去年12月份中央环保督查期间,界龙被列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关闭类”。2017年8月1日,界龙被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列入2017年度区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事件反思】企业供应链环境风险管控缺失,供应商环境问题将带来供货风险
舍弗勒作为德资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其合法性,是否遵守中国的环保法规;
舍弗勒在供应商管理方面,应完善供应商管理程序,明确供应商的筛选,审核,管理等要求,有计划的对供应商进行环境管理状况的核查,从而尽早发现问题,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舍弗勒曾在声明中称,滚针虽小,但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导致自动变速箱爆裂,短期内难以找到替代供应商。舍弗勒通过全球拿货就算可以满足生产需求,也将使得成本大幅度提升。
环保部发文回应关停界龙拉丝工厂事件:面对空气、水和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大规模治理已经在中国展开,强化环境监管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真正的风险源不是强化监管,而是产业链长期漠视污染问题。“我们建议,各大汽车品牌以此次舍弗勒断供危机为教训,从检索和核查供应链的环境合规表现入手,对供应链的环境风险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切实解决产业生产过程造成的污染问题,迈向环保、节能、低碳的绿色发展之路。”
本月新法
主题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环大气〔2017〕121号 | 2017-09-14 |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 | 公告 2017年 第43号 | 2017-09-01 | |
关于发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 公告 2017年 第51号 | 2017-09-20 | |
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 环办科技〔2017〕73号 | 2017-09-05 | |
关于征求《暴露参数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科技函〔2017〕1425号 | 2017-09-07 | |
关于征求《环境信息元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科技函〔2017〕1487号 | 2017-09-21 | |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 | 2017-09-29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7〕82号 | 2017-09-21 | |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 财税〔2017〕71号 | 2017-09-06 | |
关于就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等15个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 2017-09-18 | |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2017-09-30 | |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苏人发〔2017〕49号 | 2017-09-30 | |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苏人发〔2017〕50号 | 2017-09-24 | |
沈阳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 2017-10-21 | |
关于开展本市钢铁、水泥、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沪环保总〔2017〕318号 | 2017-09-11 | |
关于调度各区2017年下半年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计划和分行业企业清单的通知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2017-09-28 | |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 粤建城函〔2017〕2606号 | 2017-09-18 | |
关于印发《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粤环函〔2017〕1373号 | 2017-09-14 | |
关于征求《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广东省环保厅 | 2017-09-30 | |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2017-09-18 | |
关于完善做好“多评合一”工作的通知 | 宁环办〔2017〕168 号 | 2017-09-15 | |
关于做好南京市2017 年度危险废物减存量控风险工作的通知 | 宁环办〔2017〕163号 | 2017-09-15 | |
关于开展电镀、农药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 2017-09-26 | |
关于组织开展南京市第二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 | 宁环办〔2017〕159号 | 2017-09-15 | |
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系统“不见面”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宁环办〔2017〕151 号 | 2017-09-15 | |
关于开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核定及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 宁环办〔2017〕157 号 | 2017-09-15 | |
关于在环保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和信用应用制度的通知 | 苏环法字〔2017〕10号 | 2017-09-19 | |
关于开展九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 苏环管字〔2017〕122号 | 2017-09-19 | |
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点对点综合利用许可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苏环办字〔2017〕133号 | 2017-09-20 | |
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减存量控风险专项行动的通知 | 苏环字固管〔2017〕22号 | 2017-09-27 | |
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环保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环法字〔2017〕11号 | 2017-09-27 | |
关于征求《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 浙江省环保厅 | 2017-09-26 | |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浙江省环保厅 | 2017-09-26 | |
市环保局关于做好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津环保综〔2017〕217号 | 2017-09-14 | |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鲁环函〔2017〕519号 | 2017-09-04 | |
健康 |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安监行规〔2017〕4号 | 2017-09-22 |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 苏安监规〔2017〕4号 | 2017-09-26 | |
安全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安监总管三〔2017〕102号 | 2017-09-27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安监总应急〔2017〕107号 | 2017-09-26 | |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 应指综信息函〔2017〕13 | 2017-09-20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77号 | 2017-09-14 | |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 2017-08-24 | |
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十一届五次会议《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提案答复的函 | 粤安监函〔2017〕554号 | 2017-09-11 | |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苏安监规〔2017〕3号 | 2017-09-07 | |
关于落实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 苏环函字〔2017〕123号 | 2017-09-11 | |
关于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座谈会的通知 | 苏安办〔2017〕218号 | 2017-09-12 | |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 津安监管四〔2017〕65号 | 2017-09-27 | |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 天津市安监局 | 2017-09-25 | |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环境风险整改工作进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 天津市安监局 | 2017-09-26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 鲁安发〔2017〕27号 | 2017-09-29 | |
劳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7〕71号 | 2017-09-20 |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省政府令358号 | 2017-12-01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区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桂人社发〔2017〕55号 | 2017-09-13 |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 冀人社字〔2017〕214号 | 2017-09-22 |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晋政办发〔2017〕120号 | 2017-10-01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吉政函〔2017〕97号 | 2017-10-01 |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规范流程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17〕268号 | 2017-09-30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鄂政发〔2017〕44号 | 2017-11-01 | |
主题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 HJ848-2017 | 2017-11-01 |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 HJ857-2017 | 2017-10-01 |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 | HJ854-2017 | 2017-09-13 |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 | HJ855-2017 | 2017-09-12 |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 HJ856-2017 | 2017-09-12 | |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 GB 34330-2017 | 2017-10-01 | |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GB 13015-2017 | 2017-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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