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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曼EHS简报-2017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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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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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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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事件聚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本月新法


本期导读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来源:新华网;发布日期:2017-12-1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通过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7-12-2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追踪危险废物流向,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199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防止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多年实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亟待解决。对此,环保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来源:全国人大网;发布日期:2017-12-29)

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完成社会各界意见的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草案)》于2017年6月初次审议,同年12月下旬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对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了修改。

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网站;发布日期:2017-12-18)

从2017年7月到10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按照“自查自改、集中整治、巩固提高”三个阶段的安排部署和“三个结合”、“五个一批”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期间,全国共组织各类检查执法组97万余个,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435.3万家次,排查隐患547.2万项,整改率94.75%,其中重大隐患3.2万项,整改率87.7%;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6.7万起,关闭取缔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3.1万家,停产整顿企业6.3万家,罚款28.1亿元,追究刑事责任3543人;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1428家;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7441家、2614人,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发挥了大检查防范遏制事故的积极作用,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法规动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来源:新华网;发布日期:2017-12-1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通过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明确定义,即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及工作内容。

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

适用范围: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及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权利和义务

1)明确赔偿范围:《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2)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及

3)明确赔偿权利人:《方案》规定,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

1)开展赔偿磋商:《方案》明确“磋商前置”,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完善赔偿诉讼规则: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3)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及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

4)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及

5)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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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发布日期:2017-12-2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追踪危险废物流向,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199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防止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多年实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亟待解决:1)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相关方责任不清晰,在出现争议或者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责任认定、追究或处理难度较大;2)部分情况下危险废物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转移计划审批以及领取、运行转移联单手续是针对一般情形下的工业企业设计的,产生数量小,产生源分散的危险废物往往很难操作;3)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4)跨省转移审批限制多,企业负担重,部分省市要求危险废物从移出地到接受地经历县、市、省层层审批,影响转移时效,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资源在区域间的优化调配;5)罚则不完善,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在出现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不能完全做到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对此,环保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着眼于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的风险防控,增加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明确了产生者、运输者、接受者各方责任,细化了从移出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操作要求,修订后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不单是针对转移联单申领运行管理的规定。因此,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修改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介绍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危险废物移出者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办法》规定,移出者具有对危险废物的合规委托责任、分类包装责任、告知责任、标识责任、核对及交付责任、申报登记责任、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具有核对责任、安全运输责任、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交付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核对及接受责任、合规利用处置责任、结果告知责任、申报登记责任。《办法》还阐明,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的,由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与环境修复责任,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运输者承担责任;运输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时限做出了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者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时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办法》对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的不同设施之间及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条件进行了列举说明。《办法》还规定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或者办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1)增加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或者数量的;2)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3)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危险废物,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危险废物时,每个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法》明确阐述,在固定的移出者和接受者间经常性转移种类相同、形态相同、性质相同的危险废物的,经移出地和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移出者和接受者可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分批报送纸质联单。《办法》对危险废物(包括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纸质转移联单(包括电子转移联单的打印联、转移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做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办法》完善了相关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罚则条款,细化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 填写和运行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明确了针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一般责任的罚则;明确了构成犯罪后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等进行了明确定义,并规定了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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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来源:全国人大网;发布日期:2017-12-29)

       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完成社会各界意见的征求。

二审稿对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作出了修改:

建议1: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复杂,实践中主要采用用途风险管控标准,建立标准体系不具备条件,行业标准也难以操作执行;同时,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土壤污染防治要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建议增加有关省级政府可以制定更严格风险管控标准的规定。

修改1:二审稿删去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行业标准和跨省(区、市)规划的规定,增加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建议2: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应当加强监测工作,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修改2:二审稿规定,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作为污水灌溉区、规模化养殖、曾作为工况用地等农用地地块,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等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对自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检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建议3:农用地风险管控不应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污染责任人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建议按照“污染担责”的原则,明确污染责任人在农用地风险管控中的责任;同时,修复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当加强监管,确保修复质量和效果。

修改3:二审稿规定,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议4:沙漠环境下,污染物一旦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当地生态环境将面临严重威胁。这类地方不但修复成本高昂,且修复难度很大。

修改4: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二审稿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建议5:实践中一些城市政府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土地资产,对关、停、并、转、迁企业的生产经营土地进行收储,建议明确政府收储土地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问题。

修改5:二审稿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二审稿还规定,对污染土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土壤污染分布差异大。总体上,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人口稠密、产业布局集中的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性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究其原因,具体来看,局部地区严重污染主要是由工矿企业污染排放造成,较大范围的耕地污染主要受农业生产活动影响,一些区域性流域性重金属严重超标则是工矿活动与自然背景叠加的结果。总体上看,重金属和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长期累积,化肥、农药、农膜等投入品仍在增加,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截至目前,环保部门已完成2万个左右土壤环境监测国控点位布设,覆盖全国99%的县、98%的土壤类型和88%的粮食主产区,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


事件聚焦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网站;发表日期:2017-12-18)

      从2017年7月到10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按照“自查自改、集中整治、巩固提高”三个阶段的安排部署和“三个结合”、“五个一批”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检查期间,全国共组织各类检查执法组97万余个,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435.3万家次,排查隐患547.2万项,整改率94.75%,其中重大隐患3.2万项,整改率87.7%;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6.7万起,关闭取缔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3.1万家,停产整顿企业6.3万家,罚款28.1亿元,追究刑事责任3543人;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1428家;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7441家、2614人,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的落实,发挥了大检查防范遏制事故的积极作用,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据统计,2017年1月至11月,全国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同比实现“三个下降”,其中事故起数同比分别下降26.9%、13.6%和17.9%,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0.6%、13.7%和35.3%。大检查开展以来的7月至11月,事故下降幅度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全国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9.1%和24.1%,较大事故分别下降22.2%和23.0%,重特大事故分别下降38.5%和54.0%,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未发生重特大事故和工矿商贸较大事故,事故总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4.7%和50.0%,重点统计的12个行业领域中除农业机械外,煤矿等11个行业领域均未发生事故或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下降”,32个省级统计单位中29个单位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

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了问题:

1)对大检查思想认识有差距。一些地区特别是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够,部署推动不力。有的工作方案照抄照搬,有的没有组织开展督促检查。部分企业把大检查等同于一般性的日常检查,甚至搞形式、走过场。

2) 大检查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和部门工作力度层层衰减,上下之间不平衡,地区之间不平衡,部门之间不平衡,有的地区基层住建部门只检查在建重点工程项目,未将燃气安全纳入检查范围,有的地区基层消防部门只检查消防重点监管单位。企业之间不平衡,中小企业有的没有开展自查自改,有的弄虚作假应付政府检查。

3)问题隐患整改不彻底。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对政府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不积极,问题隐患大量存在,得不到及时整改。一些地区对问题隐患一查了之,未及时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跟踪督办不力。检查的2300多家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全国仍有近4000项重大隐患尚未完成整改。

4)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依然突出。基层监管执法重检查轻执法甚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以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为由,对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和企业一起弄虚作假,应付上级督查检查;有的不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要求,处罚偏软偏轻,企业违法成本低,起不到应有惩戒作用。

5)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仍然严重。一些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法制意识不强,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不高,未经“三同时”审批、未经验收合格,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进行生产经营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甚至抗拒监管执法,假停产假整改。

对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

1)强化问题隐患整改,严防一查了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建立大检查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将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督查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全国尚未完成整改的近4000项重大隐患,要层层挂牌督办,逐级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要加强跟踪复查,强化现场管控,严防明停暗开、假停假改,严防整改不彻底导致事故发生。

2)严格监管执法,严防重检查轻执法甚至只检查不执法问题。对安全生产失信单位和个人,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制度,及时公开曝光。严格事故查处,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实行提及调查并逐级约谈。

3)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事故反弹。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重点排查整治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隐患


本月新法

主题

法规名称

发文号

实施时间

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93

2018-01-01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环保部 部令 第47

2017-12-20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756

2017-12-27

关于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

2018-01-01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81

2017-12-28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环办规财函[2017]2023

2017-12-27

关于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69

2017-12-12

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公告

环保部 工信部 卫计委公告 2017年 第83

2017-12-28

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土壤函[2017]2001

2017-12-22

关于征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土壤函[2017]1986

2017-12-21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

环保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74

2018-01-02

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环规土壤[2017]6

2017-12-15

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环规土壤[2017]5

2017-12-15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 2017年第72

2017-12-15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896

2017-12-07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7423

2017-12-13

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方案(2016-2030年)的通知

沪发改农经〔201714

2017-12-29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粤环发〔201712

2017-12-29

关于征求《加快推进广东省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方案》意见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12-13

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的通知

穗环〔2017187

2017-12-07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环境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宁政发〔2017236

2017-12-04

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环办〔2017183

2017-12-25

关于公布无锡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锡环发〔2017128

2017-12-19

健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尘肺病诊疗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71177

2017-12-13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

惠府办〔201741

2017-12-29

安全

国家安监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286

2017-12-27

国家安监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38

2017-12-26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140

2017-12-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

2017-12-05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安部

2017-12-29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安监管三〔201719

2017-12-22

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安办〔2017259

2017-12-29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十三五”规划分工方案

深安监管〔2017404

2017-12-25

深圳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深安监管〔2017407

2017-12-27

劳工

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

2018-02-01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2017-11-24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91

2017-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80

2018-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76

2018-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83

2017-12-29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7967

2017-10-01

主题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实施时间

环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HJ 931-2017

2017-12-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HJ 933-2017

2017-12-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HJ 934-2017

2017-12-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

HJ 935-2017

2017-12-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HJ 936-2017

2017-12-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HJ 937-2017

2017-12-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HJ 938-2017

2017-12-2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878-2017

2018-01-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

HJ 879-2017

2018-01-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

HJ 880-2017

2018-01-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

HJ 881-2017

2018-01-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酵类制药工业》

HJ 882-2017

2018-01-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HJ 883-2017

2018-01-01

《水质挥发性石油烃(C6-C9)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893-2017

2018-02-01

《水质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894-2017

2018-02-01

《水质甲醇和丙酮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895-2017

2018-02-01

《水质丁基黄原酸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96-2017

2018-02-01

《水质总α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

HJ 898-2017

2018-02-01

《水质总β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

HJ 899-2017

2018-02-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塑料包装制品》

HJ 209-2017

2018-03-01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836-2017

2018-03-01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17-2017

2018-04-01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2018-04-0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2017

2018-03-0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

2018-03-01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总磷的测定喹钼柠酮容量法》

HJ 545-2017

2018-04-01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

HJ 547-2017

2018-04-01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2018-03-01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物的提取超声波萃取法》

HJ 911-2017

2018-04-01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三氯化六氨合钴浸提-分光光度法》

HJ 889-2017

2018-02-01

《土壤和沉积物多氯联苯混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890-2017

2018-02-01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921-2017

2018-04-01

《土壤和沉积物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922-2017

2018-04-01

《土壤和沉积物总汞的测定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23-2017

2018-04-01

深圳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

SZJG 54-2017

2018-03-01

健康

《暴露参数调查技术规范》

HJ 877—2017

2017-11-30

电池制造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GBZ/T 299.2-2017

2018-05-0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300.1—2017

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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