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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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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HS&L热点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主题记者会实录
事件聚焦
国电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23”大型火灾事故,又是因为脱硫塔!
本月新法
本期导读
1.《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3-27)
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简称“总则”)。总则于2018年3月27日起实施,规定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形式、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和记录保存的一般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类、编制流程、编制内容和报告周期等原则要求。
2.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3-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标准实施与监督,以及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标准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主题记者会实录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3-20)
3月1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回应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热点问题,李干杰在会议上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因此,党的十九大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李干杰在会议上同时对包括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本思路、蓝天保卫战和碧水保卫战的部署,以及中央环保督察推进等相关问题作了详细回答。
4.国电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23”大型火灾事故,又是因为脱硫塔!
(来源:河北省安全生产宣教网;发布日期:2018-03-26)
2018年3月23日下午16时43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正在新建施工中的国电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脱硫吸收塔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指挥灭火,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消防中队立即组织力量赶到现场进行扑救,赤峰市消防支队、元宝山区消防大队消防人员也相继赶到现场参与扑救。目前,无人员伤亡报告,在建中的脱硫塔已经垮塌,火灾发生的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规动态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3-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以下简称“总则”)。总则于2018年3月27日起实施,现介绍如下:
一、适用范围
总则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开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及提交。总则规定:
① 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执行;
② 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总则执行;及
③ 行业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总则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环境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记录形式可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
总则要求,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其中,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需同时记录正常情况及异常情况的管理信息;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总则要求管理台账需同时记录以下环境管理信息,如1)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2)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及3)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对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每年记录1次;对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一次。总则对正常及非正常工况下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的记录频次作了具体说明。
总则对记录的存储及保存作了明确要求,规定纸质存储及电子化存储保存时间原则上均不低于3年。
三、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按报告周期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
① 总则对年度执行报告包括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容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作了具体说明,并强调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② 总则要求,季度/月度执行报告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③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
总则要求排污单位应对报告编制内容负责,对总则提出的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
总则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同时,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要求提交季度或者月度执行报告。1)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2)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3)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日的月份,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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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3-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标准实施与监督,以及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标准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介绍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含涂装工艺在内)等六类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这六类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电子工业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2)、及单位电子产品基准排水量(表3)。
标准对不在列表中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执行标准作了明确说明。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① 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5),废气焚烧设施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值(表6);
② 非燃烧类废气处理装置的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③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④ 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应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氯气、氰化氢两种污染物中任一种或一种以上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5m。
⑤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且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时,应执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①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表7)规定的限值;
② VOCs无组织排放(如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控制,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与装载设施,敞开液面VOCs 逸散,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执行标准规定的相关控制要求;
标准还对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要求,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测定方法及标准进行了明确说明。同时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EHS&L热点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主题记者会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3-20)
3月1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回应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热点问题,李干杰在会议上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因此,党的十九大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李干杰在会议上同时对包括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本思路、蓝天保卫战和碧水保卫战的部署,以及中央环保督察推进等相关问题作了详细回答。
一、污染防治攻坚战:“三个三”基本思路
围绕三类目标:1.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3.环境风险管控的目标。
突出三大领域:1.大气方面,要抓紧制定发布下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2.水方面,要深入推进现在还在实施的2015年4月份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3.土壤方面,全面实施2016年5月制定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强化三个基础:1.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2.加快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力度;3.加快形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
李干杰提出“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将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里整体目标的设定为基础,进一步研究深化,对有些目标将保持不变,有些目标可能进行适当的提高。如:
优良天数的比例是80%,要达到这个目标还是比较难,需要付出努力;
PM2.5的下降比例目标,原确定的是未达标城市以五年为基点,是262个城市,要下降18%。但目前两年已经大大地超过了序时进度,已达到15.8%,所以相应的目标在这个基础上会提高,具体提高多少还在计划中。
三、碧水保卫战:一个目标,两手发力,四种水体,四项整治,四个支撑
围绕“一个目标”:即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坚持“两手发力”:即一手抓污染减排,减少污染物的总量;另一手抓扩容,抓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增强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尤其是水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突出“四种水体”:分别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的水体、黑臭水体、劣Ⅴ类水体、入江河湖海不达标的排污口水体。
加快“四项整治”:1.工业园区:把“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好,对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提高排放标准,实行限期达标;2.生活源方面:加快建设城乡污染处理设施进度,除城市外,把农村污水处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3.农村面源的污染防治和整治;4.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强化“四个支撑”:1.强化执法督察;2.强化流域的协调和统筹;3.强化科技支撑;4.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
李干杰同时指出,长江经济带是重中之重,要强化对长江经济带的环保督查,加快规划,把长江经济带的饮用水水源地和黑臭水体整治作为重点,推动落实上下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保护好母亲河。
四、中央环保督察:反对“一刀切”,开展“回头看”
李干杰指出环保督查坚决反对“一刀切”,对于确实发生的“一刀切”问题,不仅仅是及时纠偏,还会及时追责问责,并且是严厉严肃的追责问责,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说到做到。李干杰同时提出,今年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具体有如下几项:
第一,准备开展第一轮环保督察的“回头看”;
第二,结合“回头看”,要针对一些地区、一些省份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察;
第三,研究完善有关中央环保督察的相关规定、制度,推动这项督察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使得将来能够作为一个长效机制,平稳健康发展下去;及
第四,加强对省一级开展环保督察的指导和督促。2018年全面建立各省份的地方环保督察机制,并实现所有地级市环保督察的全覆盖。
事件聚焦
国电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23”大型火灾事故,又是因为脱硫塔!
(来源:河北省安全生产宣教网;发表日期:2018-03-26)
2018年3月23日下午16时43分,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正在新建施工中的国电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脱硫吸收塔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指挥灭火,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消防中队立即组织力量赶到现场进行扑救,赤峰市消防支队、元宝山区消防大队消防人员也相继赶到现场参与扑救。目前,无人员伤亡报告,在建中的脱硫塔已经垮塌,火灾发生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无独有偶,2018年1月2日上午10时左右,河南省汝州市某陶瓷烧生产企业一脱硫塔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爆燃,造成1人死亡,1人失踪,4人受轻伤。据初步了解,事发时,一残存煤气罐在焊接过程中发生爆炸。
吸收塔失火事故的原因分析:
防腐材料:
在施工时为了使涂料具有流动性需加入10%左右苯乙烯作为稀释剂,苯乙烯因分子量较大,挥发性较差,在玻璃鳞片的鱼鳞结构良好的防渗遮蔽作用下,苯乙烯更难挥发,因此在玻璃鳞片胶泥施工完毕后较长时间内涂层中依然存在大量苯乙烯;苯乙烯蒸汽密度大于空气,当苯乙烯挥发后会沉降到施工区域底部,随着时间的延长,底部苯乙烯的浓度越来越高甚至会达到其爆炸极限,当遇到电焊等高温时,涂层遭到破坏,封闭在涂层内的苯乙烯、有机树脂等充分与空气接触具备了燃烧的条件从而产生燃烧。
吸收塔使用安全:
① 衬胶施工区域没有实行全封闭式隔离:吸收塔周边5m范围,没有实行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周围有动火作业,没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致使明火与丁基胶水的挥发气体接触造成火灾;
② 吸收塔没有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和电器开关;
③ 吸收塔内通风不良:丁基胶水的挥发分子大量积聚,一旦遇到一点火星,就会产生爆燃;
④ 吸收塔及烟道内的脚手架铺设竹跳板:竹跳板本身是可燃材料,容易在失火初期起到助燃作用;及
⑤ 在吸收塔烟道内、外堆积待用物料。
设备缺陷消除(消缺)施工时不办理动火证,违章动火;设备消缺收工后,没有断开电焊机的电源;
工程管理人员思想上不重视,管理上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或其他施工人员吸烟。
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大多数吸收塔失火事故是发生在消缺检修人员撤离现场一段时间以后,并不是当时发生的。这是因为焊渣落到胶板夹缝里(开胶的地方)或者吸收塔的底板上,慢慢燃烧,引发大火。
吸收塔的防火措施:
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防火意识。
施工区实行全封闭隔离。
配备消防车和灭火器材:吸收塔附近配备1台消防车、吸收塔、烟道内必须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塔外须有专职人员监护。
使用防爆电器。
加强吸收塔和烟道内的通风。
吸收塔作业时周围15m严禁动火;安装单位在吸收塔周围5m内要求动火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电焊收工时必须清理施工现场。
吸收塔及烟道内减少可燃物。
本月新法
主题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发改委2018年第15号令 | 2018-05-01 |
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环评函[2018]30号 | 2018-03-27 | |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环评函[2018]11号 | 2018-03-12 | |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 | 环办环评[2018]20号 | 2018-03-05 | |
关于征求《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10号 | 2018-03-02 | |
关于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13号 | 2018-03-19 | |
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环环监[2018]25号 | 2018-03-12 | |
关于征求国家环保标准《民用建筑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1号 | 2018-03-22 | |
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保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2号 | 2018-03-30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2018-03-21 |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的通知 | 京环发〔2018〕6号 | 2018-03-26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 沪府办规〔2018〕10号 | 2018-03-27 |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沪府办规〔2018〕8号 | 2018-03-01 | |
上海市环保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和收集单位市场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 | 沪环保防〔2018〕88号 | 2018-03-28 |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的通知 | 闽政办〔2018〕19 号 | 2018-03-27 |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 粤环发〔2018〕2号 | 2018-03-13 |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环办函〔2018〕65号 | 2018-03-02 |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 | 穗府规〔2018〕6号 | 2018-02-22 |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 | 浙环发〔2018〕1号 | 2018-03-19 |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抓好《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落实的函 | 浙环函〔2018〕28号 | 2018-03-19 | |
浙江省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 浙环函〔2018〕27号 | 2018-03-19 | |
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 苏环办〔2018〕95号 | 2018-03-29 |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辽环函〔2018〕63号 | 2018-03-23 |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 辽环发〔2018〕9号 | 2018-03-07 | |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 鄂环办〔2018〕15号 | 2018-03-07 |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启动第三阶段环境保护驻地式监察工作的通知 | 吉环监字〔2018〕31号 | 2018-03-13 | |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常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常政发〔2018〕24号 | 2018-03-29 | |
健康 | 镇江市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镇安监发[2018]27号 | 2018-03-13 |
安全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安委〔2018〕2号 | 2018-03-06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 安监总政法〔2018〕34号 | 2018-03-12 | |
质检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国质检特〔2018〕75号 | 2018-03-14 | |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 2018-04-01 | |
省安监局关于修订《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 苏安监〔2018〕33号 | 2018-03-02 |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浙安监管危化〔2018〕28号 | 2018-03-30 |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 浙安监管办〔2018〕27号 | 2018-03-20 | |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湘安办﹝2018﹞4号 | 2018-03-19 |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汛前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吉环办字〔2018〕21号 | 2018-03-27 | |
劳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主席令 第3号 | 2018-03-2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办发〔2018〕19号 | 2018-03-18 | |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18〕14号 | 2018-04-01 |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7号 | 2018-01-01 | |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委、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鲁人社规〔2018〕3号 | 2018-03-01 |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云人社发〔2018〕16号 | 2018-05-01 | |
主题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 HJ 338-2018 | 2018-07-01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 | HJ884—2018 | 2018-03-27 |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 | HJ885—2018 | 2018-03-27 |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 HJ 886—2018 | 2018-03-27 |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 | HJ 887—2018 | 2018-03-27 |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 | HJ 888—2018 | 2018-03-27 | |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 HJ 944-2018 | 2018-03-27 | |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 生态环境部 | 2018-03-26 | |
《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 HJ 943-2018 | 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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