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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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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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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事件聚焦
措辞严厉!应急管理部通报“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企业无法无天!
本月新法
本期导读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7-16)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7-11)
为深入推进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根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六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
3.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7-04)
2013年,国务院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五年来,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显著,大气十条确定的三大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但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仍居世界前列,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比例仅为29%,京津冀大气传输通道城市、汾渭平原等区域PM2.5年均浓度超标一倍左右,长三角、成渝、东北等地区季节性大气污染问题依然突出。因此,国务院于7月3日印发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三年行动计划的出台背景、总体思路、具体目标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4.措辞严厉!应急管理部通报“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企业无法无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日期:2018-07-18)
7月12日晚,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这是自2012年造成29人死亡的河北克尔“2·28”爆炸事故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化工事故,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发生后,四川省政府成立调查组,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现场会专家分析,这起事故暴露了两方面问题:一是企业无法无天,肆意违规违法;二是当地政府监管不严,漏洞百出。
法规动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7-16)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现介绍如下:
一、适用范围
▪ 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及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二、主要内容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其他单位承担环评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① 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② 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③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④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①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② 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③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途径、起止时间。 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 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① 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② 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于2次; ③ 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众参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 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 ② 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 ③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说明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相关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简化: ① 免予开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10个工作日的期限减为5个工作日; ③ 免予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张贴公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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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7-11)
为深入推进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根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六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主要修改内容现介绍如下:
一、统筹把握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关系:
① 突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无害化底线要求:草案要求,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② 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草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处置量。草案同时增加了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
二、明确各方责任促进固体废物协同治理:
① 强化产生者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建立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草案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② 界定转移相关方的义务与责任:草案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受委托者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的污染防治要求。受委托者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应当对受委托者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受委托者的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要求。
③ 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增加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④ 明确部门污染防治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应担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
三、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① 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实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② 强化农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明确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回收利用责任。
③ 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
④ 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增加了鉴别程序和单位管理要求,为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统一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建立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处置规划、转移运输、经营许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综合运用手段深化固体废物管理:
① 增加经济手段:取消危险废物排污费,增加征收环境保护税条款,增加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要求涉危险废物企业强制参保。
② 细化技术手段:增加关于固体废物科技专项规划的具体规定,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③ 强化法律手段:新增关于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条款,增加针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提高罚款额度上限。
④ 促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扩大法定要求开展信息发布的城市范围,增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增加关于公民义务的条款,引导公众参与。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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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7-04)
国务院于7月3日印发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三年行动计划的出台背景、总体思路、具体目标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3年,国务院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五年来,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显著,大气十条确定的三大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但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仍居世界前列。
▪ 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比例仅为29%,京津冀大气传输通道城市、汾渭平原等区域PM2.5年均浓度超标一倍左右,长三角、成渝、东北等地区季节性大气污染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秋冬季,北方地区重污染天气仍然多发频发。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短板,亟需通过全力攻坚,实现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 党的十九大提出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
▪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要求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年4月,中央财经委第一次会议要求明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重点是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指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重中之重。
二、总体思路
▪ 工作领域上突出四个重点:以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其中,北京是重中之重;以人民群众最为关注、超标最为严重的PM2.5作为重点指标;以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最高的秋冬季作为重点时段;以工业、散煤、柴油货车、扬尘等大气污染源治理作为重点领域。
▪ 任务措施上优化四大结构: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 制度保障上强化四个支撑: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执法督察、科技创新、宣传引导。
▪ 实施效果上实现四个明显: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三、目标
▪ 总体目标: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 具体目标: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的省份,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应在“十三五”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四、重点区域的确定
▪ 三年行动计划将重点区域确定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三大区域:
① 从2017年全国PM2.5年均浓度的空间分布来看,当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西北部是我国PM2.5浓度较高的区域;
② 五年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浓度显著改善,但仍为全国平均浓度最高的区域。汾渭平原11个城市PM2.5年均浓度平均为65ug/m3,仅次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同时也是全国二氧化硫浓度最高的区域;
③ 长三角区域虽然空气质量相对较好,但优良天数比例为71.6%,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区域污染程度不平衡,西北部多个城市浓度水平接近京津冀部分城市。
环境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结构问题,《三年行动计划》强调,要坚持源头防治,调整“四个结构”,做到有减有增。
事件聚焦
措辞严厉!应急管理部通报“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企业无法无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日期:2018-07-18)
7月12日晚,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爆炸着火,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这是自2012年造成29人死亡的河北克尔“2·28”爆炸事故以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化工事故,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目前,遇难者全部得到抚恤,伤者得到妥善救治。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政府成立调查组,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调查组在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召开了“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现场会,剖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会议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现场会专家分析,这起事故暴露了两方面问题:一是企业无法无天,肆意违规违法;二是当地政府监管不严,漏洞百出。
一、企业无法无天,肆意违规违法:
▪ 违规建设,逃避政府监管:企业存在未批先建,且在宜宾市安监局检查发现并要求整改时,仅在2017年12月按安监局发给的安全审查意见书进行了相关手续补办;2018年3月15日,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同时,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
▪ 安全设施不到位:恒达公司二车间、三车间虽然安装了反应釜、离心机等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却基本未安装,且没有制定试生产方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没有基本的应急能力。与此同时,其一车间还在边生产边建设。
▪ 实际生产产品与设计完全不符:该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与设计完全不符。发生事故的二车间最初拟设计9 台5000 L釜及1 台3000 L釜等10 台设备,并生产5-硝基间苯二甲酸,实际共设置了3 台5000 L釜、7 台3000 L釜和8 台2000 L釜等18 台设备(三车间也存在类似情况),试生产的产品也不是恒达公司原申请的产品,而是咪草烟和三氮唑,精制车间还在开展邻乙基对硝基苯胺的中试。生产过程均涉及多种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点监管工艺,如硝化、氧化、重氮化、水合肼、双氧水、甲醇等,但其自动化控制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等安全设施均未安装就开始试生产。
▪ 生产技术设计不合规:企业采用的咪草烟和三氮唑的生产技术未经过正规设计。恒达公司技术负责人根据经验规划了所需生产装置和操作流程,但是对相关技术的安全风险一无所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正是咪草烟的生产过程中,甲苯对丁酰胺脱水操作所使用的蒸馏釜首先发生了爆炸。
▪ 人员资质违反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无化工学历和从业经验,对化工生产的风险没有任何认知。技术负责人仅掌握5-硝基间苯二甲酸等两种产品技术,也不具备安全生产等专业管理能力。事故死亡人员中有16人是企业操作工,绝大部分都是当地农民。他们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更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
二、政府监管不力:
▪ 企业选址距离长江仅500 米,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理念背道而驰。
▪ 地方政府负责招商引资的相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在项目招商引资过程中没有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未尽到监管责任,江安县及化工园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不得力。
▪ 恒达公司建成投产中也有当地政府主推的影子。2018年1月,江安县委办和政府办联合发布了《江安县2018年重点项目目标任务》,明确恒达公司项目要在2018年6月竣工,由分管安全的县领导牵头负责。江安县政府又与企业签订了以投产时间(2018年5月31日前建成投产才能享受优惠土地政策)为考核标准的优惠政策协议,这为事故企业违法建设和生产提供了土壤,影响了依法治安的环境。且在宜宾市安监局两次发现恒达公司未批先建问题对江安县政府下发督办函之后,政府亦未对此进行坚决制止,纵容了企业违法行为。
▪ 事故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评价报告问题多多,设计多处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安全评价报告更是不规范。正是设计、安全评价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无形中纵容了事故企业的非法违法行为。
本月新法
主题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 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 201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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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生态安全土壤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33号 | 2018-07-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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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等21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30号 | 2018-07-18 | |
关于征求《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意见 | 环办标征函[2018]28号 | 2018-07-16 | |
关于征求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修改单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8]29号 | 2018-07-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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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环办土壤函[2018]644号 | 2018-07-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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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粤环发〔2018〕6号 | 2018-0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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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核电函[2018]596号 | 2018-07-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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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风险点危险源分级管控制度(试行)》的通知 | 东安监管〔2018〕292号 | 2018-07-06 | |
苏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 苏安监督三〔2018〕44号 | 2018-07-16 |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常发〔2018〕18号 | 2018-07-06 | |
劳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700号 | 2018-10-01 |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 2018-09-01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豫政〔2018〕26号 | 2018-10-01 |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8〕173号 | 2018-08-01 |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津政办发〔2018〕15号 | 2018-01-01 |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河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 豫人社〔2018〕27号 | 2018-01-01 |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 | 2018-09-01 | |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意见的通知 | 琼人社发〔2018〕268号 | 2018-01-01 |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8-06-01 | |
主题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实施时间 |
环境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 HJ 946-2018 | 2018-10-01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 | HJ 947-2018 | 2018-1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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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 | HJ 949-2018 | 2018-07-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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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 GB 17691-2018 | 2019-07-01 | |
安全 |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1Hz-100kHz电场和磁场 | GBZT 189.3-2018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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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6部分:七氟烷、异氟烷和恩氟烷 | GBZT 300.96-2018 | 2019-07-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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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6部分:氯丙酮 | GBZT 300.106-2018 | 2019-07-01 |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6部分:对甲苯磺酸 | GBZT 300.116-2018 | 2019-07-01 |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8部分:甲基丙烯酸酯类 | GBZT 300.128-2018 | 2019-07-01 |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61部分:三溴甲烷 | GBZT 300.161-2018 | 2019-07-01 |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62部分:苯醌 | GBZT 300.162-2018 | 2019-07-01 |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63部分:甲苯二异氰 | GBZT 300.163-2018 | 2019-07-01 |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64部分: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 GBZT 300.164-2018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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