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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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 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相关资讯 | 2 | |
− 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EHS&L热点 | 3 | |
− 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
事件聚焦 | 4 | |
− 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 ||
本月新法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8-31)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土壤法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土壤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的活动。
2.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8-31)
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 年7 月28 日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程序,指导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实施监管等工作,实现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拟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并草拟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
3.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8-31)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生态环境部提出《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涵盖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和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推进环保产业发展、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等“放管服”领域的共十七条指导意见,并要求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将指导意见落实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4.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
(来源: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表日期:2018-08-17)
2017年12月9日2时9分,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7]20号),对该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江苏省政府于2017年12月15日批准成立“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
法规动态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8-31)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土壤法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介绍如下:
n 第一章 总则:土壤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的活动。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土壤法明确了土壤污染的主体责任。
n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土壤法要求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要求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对满足条件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规定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n 第三章 预防与防护:
①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以上义务。
③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n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一般修复:
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③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④ 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⑤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及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⑥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⑦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n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规定了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上的资金、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地方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上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测、信息公开等监督责任和职责,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举报等权利。
n 第六章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土壤法中相应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
相关资讯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8-3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程序,指导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实施监管等工作,实现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拟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并草拟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现将《排污许可名录》修订的目的、意义和修订内容变化情况介绍如下。
一、修订目的和意义
n 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要求,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n 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实现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全覆盖:修订《排污许可名录》,扩大排污许可制管理范围,可以摸清全部排污单位底数,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n 持续改进完善,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修订内容变化情况
本次修订后,《排污许可名录》设置的行业共包括38 个大类和106个小类以及3 个通用工序。相比修订前,行业增加5 大类、28 小类,减少1 个通用工序。修订后,对所有109 个行业(含3 个通用工序)中22个行业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9 个行业进行简化管理,5 个行业实施登记管理,73 个行业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区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主要修订原则和内容变化情况如下:
n 调整实施时限:为配合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等污染防治攻坚战,将复混肥料,饮料制造,无机磷化工,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等5 个污染重点控制行业和工业炉窑的排污许可管理实施时限提前。
n 优化管理类别:
① 将谷物磨制、饲料加工和水产品加工等27 个行业增加了实施登记管理的内容;
② 依据各行业集中度和环境影响程度的综合评估结果,方便食品制造和酒的制造等18 个行业和工业炉窑缩减了重点管理范围,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和玻璃制品制造等10 个行业和锅炉扩大了重点管理范围;
③ 汽车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和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3 个行业调整了管理类别的界定条件;
④ 对于生产生活消费品的行业,新增管理门槛,明确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22 个行业类别在住宅、商店等民用建筑内从事生产活动的,无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n 完善行业分类:
① 为进一步满足水、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新增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殡葬服务等4 个含重点管理的行业类别;
② 为完善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衔接,补充了精制茶加工,烟草制品业等17 个行业类别;
③ 将原电镀设施中涉及的制造行业进行拆分和细化,避免造成行业遗漏,增加金属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等8 个行业类别;
④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不再作为通用工序。
n 细化兜底条款:
《排污许可名录》第六条中补充了总氮、总磷、年使用溶剂量超过一定限值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将烟尘排放量“大于1000 吨的”要求调整为“大于500 吨的”;明确此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实施时限为2020 年。
n 保证管理延续性:
为体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延续性,保证同一行业不同排污单位管理的公平一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已实施和正在实施的行业基本未做调整。
EHS&L热点 |
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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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8-31)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生态环境部提出《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涵盖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和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推进环保产业发展、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等“放管服”领域的共十七条指导意见,并要求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将指导意见落实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一、总体要求
n 指导思想:以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为抓手,以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为保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n 基本原则:①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对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向拉动作用;②坚持改革引领;③坚持分类施策;④坚持落地见效。
二、加快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发展活力与动力
n 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落实已下放和取消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推动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
n 进一步改革环评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①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宏观管控,建立健全对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机制,全面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②加强制度联动,排污许可证载入环评要求。③进一步细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管理要求,避免重复评价。④加大环评违法惩戒力度,坚决遏制“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⑤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动态修订,优化环评分类。
n 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指导,优化审批管理,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的一半;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
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营造公平发展环境
n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压实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①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持续开展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或专项督察。②推动加大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③加强督察整改,倒逼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和产业深层次问题。④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n 严格依法监管,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①着力整治“散乱污”企业,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②依法处罚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③对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企业,完成环境整治要求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④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
n 严格禁止“一刀切”,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各地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
四、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提升信息服务水平;强化生态环境科技支撑,增强技术服务能力。
五、推进环保产业发展,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增长点。加快生态环境项目实施,释放环保产业有效需求;推进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环保产业发展效果;加强行业规范引导,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六、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绿色金融政策,化解生态环保企业融资瓶颈制约;落实价格财税政策,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
事件聚焦 |
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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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8-17)
2017年12月9日2时9分,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二氯苯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875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7]20号),对该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江苏省政府于2017年12月15日批准成立“12·9”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原因:
n 直接原因:尾气处理系统的氮氧化物(夹带硫酸)串入保温釜,与加入回收残液中的间硝基氯苯、间二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和硫酸根离子等形成混酸,在绝热高温下,与釜内物料发生化学反应,持续放热升温,并释放氮氧化物气体(冒黄烟);使用压缩空气压料时,高温物料与空气接触,反应加剧(超量程),紧急卸压放空时,遇静电火花燃烧,釜内压力骤升,物料大量喷出,与釜外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燃烧火源发生爆炸。
n 间接原因:
① 聚鑫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不到位, 操作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清楚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不能严格执行工艺指标,不能有效处置生产异常情况,不能满足化工生产基本需要;装置无正规科学设计;自动控制水平低;未执行变更管理要求,擅自取消保温釜爆破片,擅自更改压料介质,擅自改造环保尾气系统;间二氯苯、硝化酸混合物、1,2,4-三氯苯、间硝基氯苯产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下,违法组织生产;厂房设计与建设违法违规。
② 设计、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安全评价、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没有对间二氯苯技改项目技术来源进行充分论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到位、对策措施不明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有漏项,未如实辨识事故隐患;没有对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辨识和论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结论严重失实。
③ 灌南县委县政府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未依法查处法定手续不全的违法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行为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规行为;对聚鑫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纠正存在的虚假问题和高危工艺操作人员资格不符合的问题,对审查专家履职情况缺少有效监督、考核与评价。
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①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通过提高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连云港化工园安监机构要保证75%以上监管人员具备专业能力。
②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③ 进一步加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力度:建立安全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和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依法吊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各地区要研究制定专家服务企业管理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更新机制,定期淘汰水平低、职业素养差的专家,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家,要向社会公示,纳入“黑名单”管理。
④ 全面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要按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组织广大职工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有力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风险点实施标准化管控。严格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审批、变更验收的程序,严格管控变更风险。
⑤ 切实加强环保尾气系统改建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环保部门要研究出台新建、改建环保尾气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企业要聘请工艺、自动控制等专家对所有涉及环保尾气系统新建、改造工程,从原生产装置、控制手段、操作方式、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实施有效管控。
本月新法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规财[2018]86号 | 2018/08/31 | 2018/08/3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规财函[2018]921号 | 2018/08/31 | 2018/08/3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42号 | 2018/08/28 | 2018/08/2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40号 | 2018/08/24 | 2018/08/2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39号 | 2018/08/24 | 2018/08/2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 | 2018/08/24 | 2018/08/2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38号 | 2018/08/23 | 2018/08/23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公告 2018年 第34号 | 2018/08/21 | 2018/08/2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规财[2018]80号 | 2018/08/20 | 2018/08/20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辐射函[2018]858号 | 2018/08/20 | 2018/08/20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公告 2018年 第29号 | 2018/08/13 | 2018/08/13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公告 2018年 第31号 | 2018/08/14 | 2018/08/1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37号 | 2018/08/10 | 2018/08/10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辐射函[2018]815号 | 2018/08/08 | 2018/08/0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 | 2018/08/03 | 2018/08/03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监测[2018]19号 | 2018/08/02 | 2018/08/0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府发〔2018〕30号 | 2018/08/27 | 2018/08/2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环保防〔2018〕274号 | 2018/08/07 | 2018/08/0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沪环保总〔2018〕269号 | 2018/08/07 | 2018/08/0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2018/08/20 | 2018/08/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环发〔2018〕8号 | 2018/08/08 | 2018/08/0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环函〔2018〕1331号 | 2018/08/07 | 2018/08/0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环函〔2018〕367号 | 2018/08/24 | 2018/08/2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环办函〔2018〕122号 | 2018/08/06 | 2018/09/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环便函〔2018〕507号 | 2018/08/07 | 2018/08/07 |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环函〔2018〕296号 | 2018/08/08 | 2018/08/0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政办发〔2018〕85号
| 2018/08/27 | 2018/08/2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政办发〔2018〕80号 | 2018/08/22 | 2018/08/2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政发〔2018〕18号 | 2018/08/20 | 2018/08/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政办函〔2018〕53号 | 2018/08/10 | 2018/08/1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闽环然函〔2018〕37号 | 2018/08/29 | 2018/08/2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闽环保水〔2018〕31号 | 2018/08/23 | 2018/08/2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冀环评函〔2018〕1230号 | 2018/08/13 | 2018/08/13 | ||
健康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健康执法年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 闽安委办〔2018〕84号 | 2018/08/06 | 2018/08/06 |
安全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 应急厅函〔2018〕321号 | 2018/08/14 | 2018/08/14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 | 2018/08/22 | 2018/08/2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安监危化〔2018〕74号 | 2018/08/06 | 2018/08/0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力量的通知
| 闽安监办管三〔2018〕26号 | 2018/08/13 | 2018/08/1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闽安监管三〔2018〕69号 | 2018/08/09 | 2018/08/0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闽安委办〔2018〕86号 | 2018/08/06 | 2018/08/06 | |
劳工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长1号令 | 2018/08/07 | 2018/07/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人社发[2018]18号 | 2018/08/29 | 2018/09/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人社发[2018]16号 | 2018/08/03 | 2018/08/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云人社发〔2018〕42号 | 2018/08/20 | 2018/0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人社局发〔2018〕49号 | 2018/08/13 | 2018/07/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渝府办发〔2018〕118号 | 2018/08/24 | 2018/08/2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人社规〔2018〕4号 | 2018/08/21 | 2018/0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桂人社规〔2018〕17号 | 2018/08/01 | 2018/08/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江西省人社厅 | 2018/08/29 | 2018/09/01 |
本月标准 |
主题 | 类别 | 标准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标准 | HJ 965-2018 | 2018/08/31 | 2018/09/01 | |
国家标准 | HJ 863.4-2018 | 2018/08/17 | 2018/08/17 | ||
国家标准 | HJ 818-2018 | 2018/08/31 | 2018/09/01 | ||
国家标准 | HJ 817-2018 | 2018/08/31 | 2018/09/01 | ||
国家标准 | HJ 2056-2018 | 2018/08/13 | 2018/09/01 | ||
国家标准 | HJ 2057-2018 | 2018/08/13 | 2018/09/01 | ||
国家标准 | HJ 2058-2018 | 2018/08/13 | 2018/09/01 | ||
国家标准 | HJ 960-2018 | 2018/08/02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961-2018 | 2018/08/02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962-2018 | 2018/08/02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963-2018 | 2018/08/02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953-2018 | 2018/08/02 | 2018/07/31 | ||
国家标准 | HJ 954-2018 | 2018/08/02 | 2018/07/31 | ||
地方标准 | DB33/T2128-2018 | 2018/08/27 | 2019/08/17 | ||
健康 | 国家标准 | 《血中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GBZ/T 314-2018)等23项推荐性职业卫生标准
| GBZ/T 314-2018等 | 2018/08/16 | 2019/01/01 |
安全 | 地方标准 | DB11/T1530-2018 | 2018/08/08 | 2019/01/01 | |
地方标准 | DB11/T 1529-2018 | 2018/08/08 | 2019/01/01 | ||
地方标准 | DB11/T 1191.1-2018 | 2018/08/08 | 2018/10/01 | ||
地方标准 | DB11/T 1191.2-2018 | 2018/08/08 | 2018/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