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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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 1 |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 | ||
相关资讯 | 2 | |
−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
EHS&L热点 | 3 | |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 ||
事件聚焦 | 4 | |
− 全国首例省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 | ||
本月新法 | 5 |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9-14)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或减缓土壤环境退化,保护土壤环境,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以下简称《导则》)。《导则》适用于化工、冶金、矿山采掘、农林、水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2.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9-21)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行动方案》)。《攻坚行动方案》提出了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3.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8-09-03)
为了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思路等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4. 全国首例省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
(来源:中国环境报;发表日期:2018-09-05)
全国首例省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日前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19名被告人与两家被告单位受刑事处罚。
法规动态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9-14)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或减缓土壤环境退化,保护土壤环境,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以下简称《导则》)。《导则》规定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现介绍如下:
一、适用范围
n 《导则》适用于化工、冶金、矿山采掘、农林、水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不适用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二、总则
n 一般性原则: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对土壤环境理化特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措施和对策。
n 评价基本任务:①按照HJ2.1建设项目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的相关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将土壤环境影响类型划分为生态影响型与污染影响型,导则土壤环境生态影响重点指土壤环境的盐化、酸化、碱化等。②根据行业特征、工艺特点或规模大小等将建设项目分为I类、Ⅱ类、Ⅲ类、Ⅳ类,其中Ⅳ类建设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身为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仅对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③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应按导则划分的评价工作等级开展,识别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类型、途径、影响源及影响因子,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开展现状调查,完成土壤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预测与评价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与对策。
三、影响识别
n 基本要求:结合土壤环境敏感目标,根据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和服务期满三个阶段的具体特征,识别土壤环境影响类型与影响途径;对于运营期内土壤环境影响源可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应按其变化特征分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识别。
n 根据附录A识别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附录B识别影响类型、途径、影响源与影响因子;GB/T21010识别建设项目及周边的土地利用类型,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土壤环境敏感目标。
四、评价工作分级
n 生态影响型: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或地区,应分别判定其敏感程度;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生态影响后果的,敏感程度按相对最高级别判定。
n 污染影响型:将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分为大型(≥50hm2)、中型(5-50hm2)、小型(≤5hm2),建设项目占地主要为永久占地。需要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占地规模与敏感程度划分工作等级。
n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与污染影响型时,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以上场地时,各场地应分别判定评价工作等级,按相应等级分别开展评价工作。
五、现状调查与评价
n 基本原则与要求:①遵循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资料分析与现状监测相结合原则。②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组织现场调查、监测等方法获取。③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重点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开展现状调查工作,并兼顾其可能影响的园区外围土壤环境敏感目标。
n 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能满足土壤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要求;改、扩建类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评价范围还应兼顾现有工程可能影响的范围。
六、预测与评价
n 预测评价建设项目各实施阶段不同环节与不用环境影响防控措施下的土壤环境影响,给出预测因子的影响范围与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结果。重点预测评价建设项目对占地范围外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累积影响,并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兼顾对占地范围内的影响预测。
相关资讯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9-21)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n 主要目标: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
n 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n 基本思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n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①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主要包括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和钢铁企业。唐山、邯郸、安阳市不允许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禁止省外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
② 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认定标准及整改要求,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实施分类处置。
③ 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控无组织排放,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无组织排放管理。
④ 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各类开发区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推进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效整合。有条件的工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⑤ 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补充到排污许可证。
n 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工业炉窑,自2018年11 月1 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排放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n 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推进VOCs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n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夯实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限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等主要污染物。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 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n 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① 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
②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n 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EHS&L热点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9-21)
为了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思路等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n 出台背景:近年来,尽管全国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同时,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形势、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在增多,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管理能力,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与动力,促进建立公平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日益迫切。
n 意义:“放管服”改革是:①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二、总体思路与主要内容
n 总体思路:《指导意见》以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环境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为抓手,以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为保障。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放管服”措施改革的落实,力争实现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管理的效能大幅提升。二是拉动有效投资,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发展环保产业,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n 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共计15条措施,突出“五个重点”。①进一步简政放权。以环评审批为重点,改革环评管理方式,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服务实体经济。②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过深化生态环保督察,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一刀切”等措施,压实责任促进高质量发展,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③突出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④发展环保产业。⑤创新绿色金融、落实价格财税等环境经济政策。
三、环评制度改革要求
n 解决“慢、难、繁”问题:①压缩环评编制时间,优化环评分类,完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规范环评文件编制,优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②规范环评审批尺度,实施主要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减少自由裁量权,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③简化不必要的环评内容,剥离无关事项,细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
n 提高环评审批效率:①强化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开展重大项目调度,合理安排报批时间。②强化审批服务,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实施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原则上压缩至法定审批时限的一半。③强化分类处理,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四、环保督察执法要求,避免“一刀切”
n 环保督察:生态环境部上半年组织开展了10个省市的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并将适时启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行动。完善排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严格依法依规监管,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n 坚决反对“一刀切”: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
n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各地要针对性地细化防止“一刀切”的具体措施;同时,各地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问责。
《指导意见》同时对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措施。
事件聚焦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09-03)
全国首例省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日前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向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19名被告人与两家被告单位受刑事处罚。
案件回顾:
n 2014年5月7日-9日,海德公司多次以每吨1300元的处置费,将102.44吨废碱液交给李某生等人,而李某生等人又将这些废液以每吨500-600元不等的处置费,交给同样没有处置资质的孙某才和丁某东,孙某才等人于2014年4月30日和6月17日夜间,在泰兴市虹桥大洋船厂码头分多次将49.1吨废碱液排入长江,同年5月14日,丁某东等人将53.34吨废碱液排入泰州市境内的新通扬运河。
n 2015年11月17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犯污染环境罪的19名被告人和两家被告企业做出刑事判决:丁某东等19个被告人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258万元不等。其中,海德公司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n 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过程:
2017年7月,江苏省政府将海德公司诉至泰州市中院, 要求其对江苏省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2018年5月29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评估鉴定费26万元;赔偿费用总计5482.85万元。庭审过程中,海德公司提出以下辩称意见,但均被驳回:
n 杨某未按公司要求,擅自将废碱液交给他人非法处置,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泰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顾金才表示,杨某是单位的营销部负责人,是代表单位的,处置的是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且处置这些危废单位还支付了一部分费用,所以法庭认为杨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为单位谋利的;
n 对于未做评估的兴化1877.64万元生态环境损失费,类比得出的费用不具有证据效力。法庭专门请专家证人到庭作证,证实采用这种类比的方法是可以的。比如在长江倒了49吨,49吨产生的损害是多少,得出一吨产生的损害是多少;相同情况下,倒入兴化新通扬运河多少吨,总吨数乘以每吨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费即可得出兴化的损失费;
n 被污染的长江、运河经过水体流动已经自然净化恢复,无需进行修复。顾金才表示,这个观念很荒唐,长江水质为什么这么多年来越来越恶化,如果像被告这么讲,以后企业或者其他人还可以向长江以及内河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这种观点显然没有事实依据,是不科学的,要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违法处置废碱液给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了巨大损失。海德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应视为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革新:
n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团队审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合力,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n 考虑目前专业化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6个巡回法庭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将集中到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统一审理。同时,考虑提升专业化的水平,便于监督指导,原来有些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案件也将由环资审判庭统一审理;
n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立法机关、财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早日建立专项基金或者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云南省昆明市,贵州省贵阳市,江苏省泰州市、无锡市、徐州市等先后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山东省探索设立省级统一财政账号用于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资金。
本月新法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18/08/31 | 2019/0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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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环监[2018]28号 | 2018/09/13 | 2018/09/13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转发函[2018]6号 | 2018/09/27 | 2018/09/27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56号 | 2018/09/27 | 2018/0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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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科技函[2018]1042号 | 2018/09/25 | 2018/09/2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54号 | 2018/09/25 | 2018/09/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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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50号 | 2018/09/17 | 2018/09/17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49号 | 2018/09/14 | 2018/09/1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47号 | 2018/09/12 | 2018/09/1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46号 | 2018/09/12 | 2018/09/1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核设函[2018]971号 | 2018/09/11 | 2018/09/1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44号 | 2018/09/11 | 2018/09/1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公告 2018年 第37号 | 2018/09/10 | 2018/09/10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45号 | 2018/09/10 | 2018/09/1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环保防〔2018〕324号 | 2018/09/18 | 2018/09/18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府〔2018〕62号 | 2018/09/11 | 2018/09/1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环保防〔2018〕353号 | 2018/09/30 | 2018/09/3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环保总〔2018〕347号 | 2018/09/28 | 2018/09/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府函〔2018〕314号 | 2018/09/04 | 2018/09/0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环发〔2018〕8号
| 2018/09/03 | 2018/09/0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环办〔2018〕404号 | 2018/09/28 | 2018/09/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京政发〔2018〕22号 | 2018/09/07 | 2018/09/0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京环办〔2018〕166号 | 2018/09/29 | 2018/09/2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京环函〔2018〕807号 | 2018/09/29 | 2018/09/2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政发〔2018〕21号 | 2018/09/06 | 2018/09/0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渝府发〔2018〕43号 | 2018/09/21 | 2018/09/2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闽环保土〔2018〕22号 | 2018/09/29 | 2018/09/2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川办发〔2018〕75号 | 2018/09/18 | 2018/09/1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 辽环办〔2018〕33号 | 2018/09/28 | 2018/09/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进行危险废物环境问题排查切实做好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 | 辽环函〔2018〕258号 | 2018/09/28 | 2018/09/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宁省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的通知 | 辽环发〔2018〕79号 | 2018/09/27 | 2018/09/2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环发〔2018〕71号 | 2018/09/20 | 2018/09/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政办发〔2018〕40号 | 2018/09/14 | 2018/09/1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政〔2018〕30号 | 2018/09/21 | 2018/09/2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环文[2018]243号 | 2018/09/26 | 2018/09/2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环文[2018]222号 | 2018/09/07 | 2018/09/0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东府办〔2018〕87号 | 2018/09/19 | 2018/09/1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东府〔2018〕119号
| 2018/09/21 | 2018/09/21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健康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卫计监督〔2018〕038号 | 2018/09/11 | 2018/09/1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潍政办字[2018]108号 | 2018/09/14 | 2018/09/1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毕府办发〔2018〕37号 | 2018/09/25 | 2018/09/25 | ||
安全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2018〕74号 | 2018/09/13 | 2018/09/1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政办发〔2018〕72号 | 2018/09/21 | 2018/09/2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府办规〔2018〕22号 | 2018/09/27 | 2018/10/1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安监法规〔2018〕88号 | 2018/09/28 | 2018/09/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安监规〔2018〕2号 | 2018/09/06 | 2018/09/0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安监规〔2018〕1号 | 2018/09/06 | 2018/09/0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安办〔2018〕44号 | 2018/09/15 | 2018/09/1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川安监函〔2018〕300号 | 2018/09/30 | 2018/09/3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川安办函〔2018〕115号 | 2018/09/19 | 2018/09/1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安监督二〔2018〕63号 | 2018/09/06 | 2018/09/0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安〔2018〕104号 | 2018/09/03 | 2018/09/03 | ||
劳工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政府令186号 | 2018/09/21 | 2018/1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人社发〔2018〕209号 | 2018/09/13 | 2018/0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人社发〔2018〕204号 | 2018/09/13 | 2018/0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皖人社秘〔2018〕316号 | 2018/09/03 | 2018/0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18〕6号 | 2018/09/06 | 2018/09/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宁人社规字[2018]2号 | 2018/09/28 | 2018/08/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鄂人社办发〔2018〕88号 | 2018/09/29 | 2018/0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青政办〔2018〕129号 | 2018/09/14 | 2018/10/0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黔人社发〔2018〕19号 | 2018/09/30 | 2018/05/01 |
本月标准 |
主题 | 类别 | 标准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标准 | HJ 971-2018 | 2018/09/28 | 2018/09/28 | |
国家标准 | HJ 967-2018 | 2018/09/23 | 2018/09/23 | ||
国家标准 | HJ 864.2-2018 | 2018/09/23 | 2018/09/23 | ||
国家标准 | HJ 966-2018 | 2018/09/22 | 2018/09/22 | ||
国家标准 | HJ 969-2018 | 2018/09/21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964-2018 | 2018/09/14 | 2019/07/01 | ||
国家标准 | GB/T 36700.1-2018至GB/T 36700.8-2018 | 2018/09/17 | 2019/04/01 | ||
国家标准 | GB/T 32151.12-2018 | 2018/09/17 | 2019/04/01 | ||
国家标准 | GB/T 36690-2018 | 2018/09/17 | 2019/04/01 | ||
地方标准 | DB 44/2130-2018 | 2018/08/24 | 2018/10/01 | ||
安全 | 国家标准 | GB 3445-2018 | 2018/09/17 | 2019/04/01 | |
国家标准 | GB 36660-2018 | 2018/09/17 | 2019/04/01 | ||
健康 | 国家标准 | WS/T 635-2018 | 2018/09/17 | 2019/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