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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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 1 | |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 ||
相关资讯 | 2 | |
− 关于印发《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
EHS&L热点 | 3 | |
− 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完成督察反馈工作 | ||
事件聚焦 | 4 | |
− 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4·19”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 ||
本月新法 | 5 |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促进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以下简称《导则》)。导则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导则执行。导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2.关于印发《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0-25)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提出了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并请相关各省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锅炉综合整治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
3.第一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完成督察反馈工作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8-10-23)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8年10月16日至10月23日,第一批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东、广西、云南、宁夏等10省(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全部完成督察反馈工作。此次督察反馈意见肯定了各地对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的重视,同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部分共性问题需要各地高度重视。本次简报将重点总结江苏省、广东省和河南省的“回头看”反馈意见。
4. 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4·19”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表日期:2018-10-11)
2018年4月19日,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永红工业区荣华道4号的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提取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40.8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法规动态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促进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规范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以下简称“导则”)。导则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适用于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导则执行。导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修改内容介绍如下:
一、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确定
n 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
①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根据排放方式和废水排放量划分评价等级;
②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划分根据水温、径流与受影响地表水域等三类水文要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判断。
n 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的方式标识,并明确起、止位置等控制点坐标。
①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工程特点、影响方式及程度、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确定;
② 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水文要素影响类别、影响及恢复程度确定。
n 评价时期根据受影响地表水体类型、评价等级确定。三级B评价,可不考虑评价时期。
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n 建设项目污染源调查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确定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及进入受纳水体的污染负荷量。调查应当包括区域水污染调查、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水环境保护目标调查、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调查和水文情势调查。
n 根据水环境影响特点与质量管理要求,应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水环境控制单元达标状况、水环境保护目标质量状况、代表性断面水质状况、底泥污染、水环境质量回顾等方面中选择全部或部分内容开展评价。
n 补充监测应对收集资料进行复核整理,分析资料并针对资料的不足,制定必要的补充监测方案,确定补充监测时期、内容、范围。需要开展多个断面或点位补充监测的,应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内开展同步监测。
三、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n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应遵循HJ2.1中规定的原则。预测分析内容根据影响类型、预测因子、预测情景、预测范围地表水体类别、所选用的预测模型及评价要求确定。
n 预测模型包括数学模型、物理模型。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宜选用数学模型。各地表水体使用的数学模型选择包括:河流数学模型、湖库数学模型、感潮河段及入海河口数学模型和近岸海域数学模型。
n 评价内容与评价等级相关。一级、二级、水污染影响型三级A及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内容包括: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评价内容包括: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可行性评价。
n 污染源排放量是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依据。对改、扩建的项目,除应核算新增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外,还应核算项目建成后全厂的污染物排放量。
n 根据河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流量(水位)及过程需求确定生态流量(水位)。河流应确定生态流量,湖库应确定生态水位。
四、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及评价结论
n 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物,需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规模、处理工艺等,采取的污水处理方案要实现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n 根据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相关资讯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0-25)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并请相关各省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锅炉综合整治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
一、总体要求
n 主要目标: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4%左右。
n 实施范围: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含韩城市)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n 基本思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以燃煤污染控制为重点,抓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n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① 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企业开展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时,按照至少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改造。
②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重点是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机械加工、塑料、铸造、木材加工、石灰窑、砖瓦窑、耐火材料、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各种煤炭、物料等堆场。散乱污的认定主要根据各地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
③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工业炉窑排查工作。
④ 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
⑤ 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补充到排污许可证。
n 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①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区域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实现7 天预报能力。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城市应急预案。
②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ü 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 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ü 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各工艺环节,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重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n 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
① 重点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
② 错峰运输重点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
EHS&L热点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0-23)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8年10月16日至10月23日,第一批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东、广西、云南、宁夏等10省(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全部完成督察反馈工作。此次督察反馈意见肯定了各地对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的重视,同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部分共性问题需要各地高度重视。现总结江苏省、广东省和河南省的“回头看”反馈意见(附链接)如下。
一、总体情况
n 此次督查意见有4个特点:①问题导向:列明了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和“一刀切”等情况,并同步移交66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②两个重点:主抓督察整改不力问题和重点领域专项督察。③突出典型案例:“回头看”进驻期间公开53个典型案例,反馈期间公开21个典型案例。④客观评价。
n 各地存在的共性问题:①认识不足:未真正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存在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②敷衍整改、敷衍应对。③表面整改:避重就轻,无法有效解决问题。④假装整改: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情况。
二、江苏省
江苏省加强太湖治理,2017年累计关停太湖区域779家化工企业;启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约89万吨/年;加大执法力度,2017年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48万件、处罚金额9.6亿元。但存在主要问题为:
n 思想认识不到位:化工企业四个一批:普遍存在漏报、虚报问题,应列入“关停一批”的企业未及时上报,一些清单中的企业为已关停的空头企业。水污染防治问题:江苏省主要长江支流水质下降,劣V类比例上升。
n 敷衍整改:针对62家印染企业长期超标纳管问题,江阴市仅要求有关企业集中停产一个月以应对督察。
n 表面整改:南京市为完成江北新材料科技园污水处理厂达标整治任务,应急性投加活性炭,但对园区企业普遍超标纳管等根本性问题不予解决。81家化工企业中,31家未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纳管。
n 假装整改:①连云港灌云县化工园区违反规划环评引入项目,列入取缔关闭计划的42家企业,多数为已关闭或采取虚假重组等方式予以保留。②镇江市侵占长江豚类自然保护区、未及时清理违规项目。③全省初步排查的散乱污企业超过10万家,普遍存在生产工艺落后和治理设施不足等问题。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不力: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灌南县化工产业园、盐城市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等化工园区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运行不正常现象普遍,园区异味明显。
三、广东省
n 水污染防治问题:①2015年广东省出台练江污染整治项目几乎无一按时完成。练江至今仍是全省污染最重的河流。②韶关市未及时关注和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项目,整改工作严重滞后。③阳江市、肇庆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等多地均存在敷衍解决问题,未及时建设污水管网、未及时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导致黑臭水体未能按期完成整治。
n 危险废物管理问题:全省非法转移倾倒十分猖獗;部分危废处置企业非法填埋、非法倾倒、倒买倒卖、接收无资质处理的危废种类等;全省危废处置能力结构性失衡,焚烧类、填埋类危废处置缺口高达15万吨和10万吨/年。
四、河南省
n 大气考核工作流于形式:如2017年多数地市未完成优良天数考核目标或空气质量提升目标,但都通过了考核。
n 黄河湿地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未及时清理保护区内非法企业。
n 水污染防治问题:全市仍有127个入河排污口未完成整治。郑州市金水区索须河、惠济区金洼干沟等均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河水黑臭严重。全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仍有290余个环境问题没有解决到位。
n 危险废物表面整改问题:孟州市98家皮革企业违法恢复生产,“回头看”期间为应对督察,将近万吨含铬污泥长期非法倾倒至废弃土坑,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事件聚焦 |
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4·19”其他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表日期:2018-10-11)
2018年4月19日,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永红工业区荣华道4号的天津市博爱制药有限公司提取车间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40.8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 事故基本情况:
n 建筑物及车间情况:发生事故的是该公司的提取车间, 由于生产过程中使用乙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提取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n 主要设备情况:事故发生涉及的主要设备是设置在提取车间内的1台中药提取罐,该罐属于特种设备。
二、 事故原因:
n 直接原因:提取车间内中药提取罐罐底出渣口液体泄漏后高速喷溅产生静电,静电荷积聚放电,引燃了提取罐周围乙醇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气体,发生爆炸。
n 间接原因:
① 博爱制药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致使提取罐罐底发生泄漏时无有效措施予以控制;未将使用乙醇的中药提取罐放空管设置在室外,且未设置排风装置,致使放空泄压过程中提取车间乙醇蒸汽大量积聚;在提取车间不符合甲类火灾危险性设置要求的情况下使用乙醇;未经环保验收、市场监管部门许可,违法非法进行生产。
② 西青区精武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致使镇政府设置的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存在混岗混编、在编不在岗等问题;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博爱制药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博爱制药公司未落实停产整改要求的行为。
③ 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博爱制药公司非法生产药品的行为,致使博爱制药公司持续生产至事故发生。
④ 西青区环保局:在2017年5月办理群众举报过程中发现博爱制药公司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后,集体讨论产生错误决定,致使本应停止生产的博爱制药公司长期违法生产直至事故发生。
三、 整改措施建议:
n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大会,通报事故查处情况,使全员得到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管理,做到在编在岗,在岗负责,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检查和巡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n 坚决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各地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开展所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在查处信访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n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坚决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深刻反思精武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人员管理混乱、履职不力的问题,召开由各乡镇街、各部门、各园区党政一把手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区域安全监管机构、人员、职责落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积极督促辖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严格按照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
本月新法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59号 | 2018/10/29 | 2018/10/2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60号 | 2018/10/29 | 2018/10/2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57号 | 2018/10/29 | 2018/10/2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58号 | 2018/10/29 | 2018/10/2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大气[2018]132号 | 2018/10/25 | 2018/10/2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 | 2018/10/24 | 2018/10/2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公告 2018年 第49号 | 2018/10/19 | 2018/10/1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公告 2018年 第48号 | 2018/10/16 | 2018/10/16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环评[2018]31号 | 2018/10/15 | 2018/10/1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环文[2018]217号 | 2018/10/10 | 2018/07/2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府〔2018〕75号 | 2018/10/29 | 2018/10/2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环保总〔2018〕376号 | 2018/10/30 | 2018/10/3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水务〔2018〕1109号 | 2018/10/30 | 2018/10/3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科函社农字〔2018〕2010号 | 2018/10/22 | 2018/10/2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环〔2018〕44号 | 2018/10/22 | 2018/10/2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穗环规字〔2018〕2号 | 2018/10/14 | 2018/10/1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穗环〔2018〕181号 | 2018/10/15 | 2018/10/1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政发〔2018〕131号 | 2018/10/25 | 2018/10/2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政复〔2018〕96号 | 2018/10/01 | 2018/10/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政发〔2018〕35号 | 2018/10/08 | 2018/10/0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京政发〔2018〕24号 | 2018/10/19 | 2018/10/1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政办发(2018)44号 | 2018/10/26 | 2018/10/26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成办发〔2018〕34号 | 2018/10/26 | 2018/10/2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成办发〔2018〕32号 | 2018/10/08 | 2018/10/0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武政规〔2018〕28号 | 2018/10/10 | 2018/10/1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并环发〔2018〕164号 | 2018/10/10 | 2018/10/1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吉环农字〔2018〕30号 | 2018/10/19 | 2018/10/1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桂环办函〔2018〕452号 | 2018/10/24 | 2018/10/2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政发[2018]31号 | 2018/10/13 | 2018/10/1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环发〔2018〕84号 | 2018/10/29 | 2018/10/2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环办〔2018〕36号 | 2018/10/29 | 2018/10/2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环文[2018]277号 | 2018/10/29 | 2018/10/29 | ||
健康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卫办法规函[2018]904号 | 2018/10/25 | 2018/10/2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 | 2018/10/16 | 2018/10/16 | ||
安全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工信部联安全[2018]213号 | 2018/10/18 | 2018/10/1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安委办〔2018〕110号 | 2018/10/12 | 2018/10/1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鲁政办发〔2018〕27号 | 2018/10/09 | 2018/10/0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湘安监发﹝2018﹞9号 | 2018/10/11 | 2018/08/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晋安监发〔2018〕227号 | 2018/10/08 | 2018/10/0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东委发〔2018〕21号 | 2018/10/25 | 2018/10/25 | ||
劳工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京人社劳发〔2018〕217号 | 2018/10/30 | 2018/0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鲁人社规〔2018〕10号 | 2018/10/17 | 2018/10/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皖政办〔2018〕45号 | 2018/10/29 | 2018/1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川人社发〔2018〕39号 | 2018/10/29 | 2018/11/01 |
本月标准 |
主题 | 类别 | 标准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标准 | HJ 169-2018 | 2018/10/16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HJ 637-2018 | 2018/10/15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970-2018 | 2018/10/15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453-2018 | 2018/10/11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HJ 972-2018 | 2018/10/09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2.3-2018 | 2018/10/09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GB/T 36574-2018 | 2018/10/10 | 2019/05/01 | ||
国家标准 | GB/T 36575-2018 | 2018/10/10 | 2019/05/01 | ||
地方标准 | DB 11/122-2018 | 2018/10/22 | 2019/03/01 | ||
地方标准 | DB 11/121-2018 | 2018/10/22 | 2019/03/01 | ||
健康 | 国家标准 | WS 628-2018 | 2018/09/21 | 2019/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