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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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 1 | |
−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
相关资讯 | 2 | |
− 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EHS&L热点 | 3 | |
−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
事件聚焦 | 4 | |
− 关于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码头化学品泄漏环境应急情况的通报 | ||
本月新法 | 5 |
1.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1-02)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审议通过了《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了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1-0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扩大了排污许可证覆盖范围,一是增加了管理要素,新增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其他要素根据法律规定增加;二是扩大了领域覆盖范围,增加了对向管辖海域排污的管理;三是完善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并增加登记管理类别及相关内容。
3.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8-11-29)
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以下简称《土壤导则》),对此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土壤导则制订的背景、思路、关键要点及社会关注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4. 关于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码头化学品泄露环境应急情况的通报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发表日期:2018-11-09)
2018年11月4日凌晨,泉港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执行碳九装船作业时,码头连接处海域软管处发生泄漏。泉港区环保局在接报后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赶到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调查,泉州市政府、省生态环保厅立即赶到现场指导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泉州市政府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开展跟踪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通报。
法规动态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1-02)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审议通过了《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了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对方案介绍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
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二、主要任务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① 加快编制“三线一单”: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
② 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
③ 加大“两高”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大力淘汰和压减钢铁、焦炭、建材等行业产能,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④ 加大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力度:规范沿江地区、环太湖地区化工产业发展,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对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
⑤ 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明确“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
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① 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对钢铁、焦化、水泥、砖瓦、陶瓷、玻璃、铸造、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② 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焦炭、水泥、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铸造等重点行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③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各地应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
④ 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原则,加大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力度。
⑤ 实施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重点行业VOCs 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核定VOCs 排放总量和削减量,实现年度减排目标。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产品。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
推动重污染城市落实冬季生产调控措施
① 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相关资讯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1-0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扩大了排污许可证覆盖范围,一是增加了管理要素,新增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其他要素根据法律规定增加;二是扩大了领域覆盖范围,增加了对向管辖海域排污的管理;三是完善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并增加登记管理类别及相关内容。其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总则
① 立法目的: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② 适用范围与对象:条例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督的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本条例。
③ 基本定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④ 基本原则: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应提高排放标准和实施更严格的总量控制,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⑤ 分类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申请与核发
① 条例规定,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② 条例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证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公开的信息;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以及发证的规定;同时说明了登记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③ 条例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内容,提出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浓度的确定原则;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和有效期。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按证排污
① 条例提出了排污单位应做好持证排污、证照管理、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并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落实无组织排放防治要求。
② 条例规定了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排污单位应履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规定的义务。
③ 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
监督管理
① 条例提出了监管部门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进行监管执法,开展现场核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方式和频次要求,以及按要素明确了排放总量、排放浓度、污染防治设施等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监督管理方法。
② 条例同时规定了数据有效性判定原则、数据应用、信用管理、委托技术服务、社会监督等内容。
变更、延续、撤销:条例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时限、相关程序、所需资料、有效期等内容。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为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规定了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为完善处罚形式,创设分类处罚和按日/次计罚。
EHS&L热点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8-11-29)
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以下简称《土壤导则》),对此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土壤导则制订的背景、思路、关键要点及社会关注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土壤导则》制订背景与实施时间
①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或减缓土壤环境退化,保护土壤环境制定了土壤导则。土壤导则规定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适用于化工、冶金、矿山采掘、农林、水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② 土壤环境影响具有隐蔽性、滞缓性、累积性、难恢复性等特点,因自身条件复杂、评价方法难统一、评价标准欠完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长期缺位,土壤导则亟待制订,以补充完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
③ 土壤导则定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制订思路
① 目的:以保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不受污染、确保耕地安全和人居健康为基本原则。
② 行业:抓住“土十条”重点监管的八个行业基础上,从土壤污染影响和土壤生态影响并重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程度存在的差异,抓住重点行业、豁免影响较小行业。
③ 操作性:提高可操作性,暂不纳入目前尚无评价标准、或仍处于科研阶段的评价内容。
④ 效率:确保建立良好营商环境,在考虑土壤非均质差异较大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尺度下的调查工作量,以最少的点位、层位和指标反映尽可能多的土壤环境基础信息。
⑤ 衔接:保持与土壤法和环评其他要素导则之间的沟通,确保相关条款之间的衔接,以便及时调整。
打通“地下”与“地上”
① 重在土壤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前端预防,加强了土壤环境影响源、影响途径和敏感目标的识别与分析。
② 从土壤环境污染角度形成了大气沉降、地表漫流、垂直入渗等途径的立体式监管,从土壤环境生态影响角度与气候条件、地下水位埋深形成无缝对接。
③ 将土壤环境定义扩展至污染物可能影响的深度,使其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并用后,几乎覆盖了地球浅表关键带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价任务。
与土壤环境管理的衔接
①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既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也应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② 以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建设用地GB36600筛选值为例,环境影响评价应提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以新带老”措施,控制、减轻或治理土壤环境污染,以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
土壤导则重点关注内容
① 注重土壤环境影响识别:在识别土壤环境影响项目类别的基础上,识别影响源、影响途径及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并据此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② 强调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包括土壤理化性质调查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外的监测点数、层位和指标要求。
③ 强调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保障措施:即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可采取相应的环境保障措施确保项目用地符合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另外,土壤导则第7.4.5中c)条款规定“7.4.2.2与7.4.2.10中规定的点位须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他监测点位可仅监测特征因子”,即全测样并非针对所有监测点,仅针对7.4.2.2和7.4.2.10条款;全测指标亦非全测GB36600的基本因子,由监测点所处的用地性质确定。
事件聚焦 |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日期: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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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4日凌晨,泉港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执行碳九装船作业时,码头连接处海域软管处发生泄漏。泉港区环保局在接报后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赶到现场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调查,泉州市政府、省生态环保厅立即赶到现场指导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泉州市政府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开展跟踪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通报。
基本情况:
根据泉港区政府调查,经船员陈述及调取东港石化码头监控,11月3日下午16时左右,“天桐1号”油轮靠泊东港石化公司码头;晚上19时20分左右,开始从东港石化码头输油管道进行工业用裂解碳九的装船作业;11月4日凌晨0时51分,输油管出现跳管现象;凌晨1时13分,东港石化码头作业人员发现装船过程中发生工业用裂解碳九化学品泄漏。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停泵关阀措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迅速到码头进行污油回收。凌晨1时23分油品停止泄漏;凌晨2时许,处置单位赶到码头进行污油回收;凌晨4时30分,围油栏内清污作业基本结束。但部分污油向邻近的肖厝海域移动,泉港部分区域空气出现刺鼻性气味。
应急处置:
油污清理:截至11月9日15时,市、区两级共出动船舶460多艘次、人员2900多人次、吸油毡732袋、清油剂70桶开展污油吸附,受影响海域漂浮的污油基本完成清理;对岸边、渔排等随潮水起落的残留污油进行吸附。
环境监测:
① 大气状况:泉州市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在东港石化公司下方向上西村点位(泄漏点最近村庄),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11月4日12时为14.9 mg/m3,4日17时为0.429 mg/m3,5日10时为0.0574 mg/m3,6日13时为0.1295 mg/m3,7日12时为0.1343 mg/m3,8日11时为0.1024 mg/m3,9日11时为0.1612 mg/m3,持续保持低值(VOCs厂界标准为不超过4.0 mg/m3)。同时,泉港区空气自动监测子站监测数据显示,从5日起,各项空气常规监测指标恢复正常,空气质量指数保持优良。
② 海洋水质状况:泉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9日继续对肖厝网箱养殖区及界山镇、后龙镇、峰尾镇附近海域开展水质监测,并增加对山腰盐场附近海域进行水质监测。肖厝码头海域监测点及惠屿岛周边1个监测点海水石油类处于第三类水质范围,化学需氧量处于第一类海水水质范围;辖区其他海域的10个监测点海水石油类处于第一二类海水水质范围,化学需氧量处于第一类海水水质范围。
善后措施:
群众治疗及安抚:共有11名群众住院治疗,截至11月14日基本已出院,仍有2人住院观察,病情稳定。当地政府组织5个小组走访部分渔民、养殖户、住院群众、困难户和受影响较重的群众,通报处置进展,听取意见,疏导群众情绪。
水产养殖损失赔偿:截至11月9日下午,涉及的152户99单元渔排已全部清点登记,具体养殖品种、规格、数量正在统计汇总。现已协调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尽快对事件造成渔业损失开展调查评估。市、区两级政府将督促涉事企业承担应有的损失赔偿。
海产品管控:市、区两级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对肖厝村海域和码头实施24小时巡查值守,禁止肖厝村海域水产品采捕上岸;继续开展肖厝村水产品质量抽样检测;执行最严格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尽快组织国内专家对肖厝村水产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对肖厝村海域少量死亡的水产品集中卫生填埋处理。
涉事人员追责。据11月14日泉港区人民政府通报,公安部门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3名东港石化公司人员、4名“天桐1号”油轮人员。具体责任及刑罚尚在判定过程中。
本月新法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18/11/13 | 2018/11/13 | |
国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18/11/14 | 2018/11/14 | ||
国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18/11/14 | 2018/11/14 | ||
国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18/11/14 | 2018/11/1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公告 2018年 第58号 | 2018/11/22 | 2018/11/2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65号 | 2018/11/22 | 2018/11/2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辐射函[2018]1362号 | 2018/11/22 | 2018/11/2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63号 | 2018/11/19 | 2018/11/1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64号 | 2018/11/19 | 2018/11/1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8]62号 | 2018/11/13 | 2018/11/13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监测[2018]36号 | 2018/11/06 | 2018/11/06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环评函[2018]1238号 | 2018/11/05 | 2018/11/0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大气[2018]140号 | 2018/11/02 | 2018/11/02 | ||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2018/11/19 | 2019/06/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 2018/11/03 | 2018/12/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 2018/11/03 | 2018/12/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府〔2018〕81号 | 2018/11/30 | 2018/12/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环保总〔2018〕376号 | 2018/11/08 | 2018/11/0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环保总[2018]388号 | 2018/11/21 | 2018/11/2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政复〔2018〕130号 | 2018/11/25 | 2018/11/2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政办发〔2018〕91号 | 2018/11/09 | 2018/11/0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政发〔2018〕25号 | 2018/11/06 | 2018/11/0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2018/11/16 | 2018/11/1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鲁政办字〔2018〕217号 | 2018/11/08 | 2018/11/0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闽政〔2018〕25号 | 2018/11/14 | 2018/11/1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川府函〔2018〕176号 | 2018/11/19 | 2018/11/1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川办函〔2018〕103号 | 2018/11/12 | 2018/11/12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环函〔2018〕295号 | 2018/11/19 | 2018/11/1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政发〔2018〕36号 | 2018/11/15 | 2018/11/1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鄂政办发[2018]74号 | 2018/11/27 | 2018/11/2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湘环发〔2018〕12号 | 2018/11/14 | 2018/11/1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环文[2018]284号 | 2018/11/01 | 2018/1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政办〔2018〕63号 | 2018/11/16 | 2018/11/1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晋政办发〔2018〕111号 | 2018/11/21 | 2018/11/21 | ||
健康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冀卫规〔2018〕4号 | 2018/11/20 | 2018/11/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安监管办〔2018〕174号 | 2018/11/06 | 2018/11/0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卫计监督〔2018〕044号 | 2018/11/21 | 2018/11/21 | ||
安全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安委办明电〔2018〕16号 | 2018/11/12 | 2018/11/1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11/14 | 2018/11/1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安委办〔2018〕51号 | 2018/11/15 | 2018/11/1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应急规〔2018〕1号 | 2018/11/09 | 2018/11/0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政办〔2018〕68号 | 2018/11/28 | 2018/11/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安委办〔2018〕79号 | 2018/11/23 | 2018/11/23 | ||
劳工 | 国家行政法规 | 国务院令第706号 | 2018/11/22 | 2019/03/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人社规〔2018〕33号 | 2018/11/22 | 2019/10/01- 2023/12/3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皖政办〔2018〕47号 | 2018/11/16 | 2018/11/0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政办发〔2018〕84号 | 2018/11/08 | 2018/10/3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鄂人社发〔2018〕55号 | 2018/11/27 | 2018/0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赣人社发〔2018〕37号 | 2018/11/02 | 2018/1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鄂人社发〔2018〕51号 | 2018/11/23 | 2018/11/0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青人社厅发〔2018〕108号 | 2018/11/08 | 2018/11/0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宁政办发〔2018〕116号 | 2018/11/16 | 2018/0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新人社发〔2018〕53号 | 2018/11/09 | 2018/01/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皖政办〔2018〕45号 | 2018/11/01 | 2018/11/01 |
本月标准 |
主题 | 类别 | 标准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标准 | HJ 980-2018 | 2018/11/28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981-2018 | 2018/11/28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982-2018 | 2018/11/28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983-2018 | 2018/11/28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984-2018 | 2018/11/28 | 2019/01/01 | ||
国家标准 | HJ 974-2018 | 2018/11/14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HJ 975-2018 | 2018/11/14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HJ 976-2018 | 2018/11/14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HJ 973-2018 | 2018/11/14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HJ 977-2018 | 2018/11/14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HJ 978-2018 | 2018/11/13 | 2018/11/12 | ||
国家标准 | GB 26886-2018 | 2018/11/09 | 2018/12/01 | ||
国家标准 | GB 18285-2018 | 2018/11/09 | 2019/05/01 | ||
国家标准 | GB 3847-2018 | 2018/11/09 | 2019/05/01 | ||
国家标准 | GB 12711-2018 | 2018/11/07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GB 36900.1-2018 | 2018/11/07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GB 36900.2-2018 | 2018/11/07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GB 36900.3-2018 | 2018/11/07 | 2019/03/01 | ||
安全 | 国家标准 | GB 15577-2018 | 2018/11/19 | 2019/06/01 | |
国家标准 | GB 18218-2018 | 2018/11/19 | 2019/03/01 | ||
国家标准 | GB 36894-2018 | 2018/11/19 | 2019/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