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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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 2 |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
相关资讯 | 3 | |
−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 ||
EHS&L热点 | 4 | |
−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 ||
事件聚焦 | 5 | |
−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 ||
本月新法 | 6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来源: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3-0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定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工作,规范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2-1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地下水水质,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并征求意见。《技术规范》首次发布于2004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增加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增加饮用水源及其补给区和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增加环境监测井标识、取消信息系统建设、取消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3.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来源: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发布日期:2019-02-20)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两高三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会议交流了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了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了解决措施,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了统一认识。两高三部印发了会议纪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4.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发表日期:2019-02-13)
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原四川省安监局带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法规动态 |
(来源: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3-0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定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工作,规范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对条例介绍如下:
一、适用范围
n 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n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准备
n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预案应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n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① 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② 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③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④ 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n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三、应急救援
n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n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n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n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四、法律责任
n 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条例开启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新征程,强化了应急准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条例完善了五项制度:应急预案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制度,应急储备制度,以及应急值班制度。
相关资讯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2-1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地下水水质,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并征求意见。《技术规范》首次发布于2004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增加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增加饮用水源及其补给区和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增加环境监测井标识、取消信息系统建设、取消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
n 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和管理、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和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n 标准适用于地下水环境监测,包括区域层面、饮用水源及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的长期监测。其它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标准共11章6个附录:
n 章节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样品管理、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
n 附录包括:地下水监测井标识、环境监测井建设及报废相关记录表格、地下水采样参考方法、水样保存/容器的洗涤和采样体积技术指标、监测报表格式以及污染源地下水中的潜在特征污染物。
n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场地环境调查、地下水环评导则、水文地质钻探等相关文件。
n 术语和定义:①删除地下热水、地下盐水、地下卤水、矿水等与地下水环境监测不相关的术语;②增加地下水环境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地下水补给区、地下水径流区等定义;③保留地下水、重力水、含水层、水文地质条件等术语定义。
n 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
1. 修改了布设原则:①监测点总体上能反映监测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②监测点不宜变动,尽可能保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③综合考虑监测井成井方法和实际采样的可行性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监测技术水平,使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切实可行。
2. 修改了监测点网布设要求。
3. 监测点布设方法:增加饮用水水源及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点的布设方法。
n 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要求、标识,现有监测井筛选的要求,以及报废要求。
n 地下水样品采集:按照新标准完善地下水样品采集流程,重新梳理完善了地下水样品采集的内容。在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上,减少了污染控制监测井、作为饮用水集中供水的地下水监测井的采样频次,修改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一次,全年两次。
n 样品管理:调整了将样品标识与贮存与样品运输和样品交接的顺序;合并了样品标识和样品贮存,加强了样品管理整体环节的连贯性,更符合监测思路和习惯,突出对样品标识与贮存更高的要求。
n 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修改了监测项目确定原则,根据新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要求增加监测指标及分析方法;增加了污染源特征污染指标的分析。
n 监测数据处理和实验室分析及质量控制:章节基本保持原规范内容。
n 资料整编:删除了开发地下水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EHS&L热点 |
(来源: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日期:2019-02-20)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两高三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会议交流了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了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了解决措施,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了统一认识。两高三部印发了会议纪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现介绍如下:
一、概述
n 《纪要》为两高三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文件。
n 《纪要》分为3部分,共对15个问题进行了解释;旨在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n 《纪要》整体反映两个趋势:①从严追究、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②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关于鉴定的要求,并将加快准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二、具体问题
n 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强调实际控制人、主要授权人之责任,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n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但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n 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依据是否为应知而不知、是否实际获利等证据认定是否为故意或过失犯罪。
n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提出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
n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如行为人已成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中一部分,且有相关违法情形、造成环境污染,可以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n 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n 关于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处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 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对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
n 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n 关于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跨省(直辖市)或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n 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规定了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n 关于管辖的问题: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提出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由最初受理的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管辖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进行立案侦查。
n 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的危废,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
n 关于鉴定的问题: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n 关于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事件聚焦 |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发表日期:2019-02-13)
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原四川省安监局带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宜宾恒达公司在生产咪草烟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简称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在搅拌状态下,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体系,开启蒸汽加热后,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的BAM摩擦及撞击感度随着釜内温度升高而升高,在物料之间、物料与釜内附件和内壁相互撞击、摩擦下,引起釜内的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釜体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着火燃烧,进一步扩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间接原因:
① 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装置无正规科学设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操作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厂房设计与建设违法违规。
② 相关合作企业:①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恒达公司加工生产咪草烟、1,2,3-三氮唑,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违规提供危险化学品;②违规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恒达公司合作开展2-乙基-4硝基苯胺的试验,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实验方案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③ 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和竣工验收。
④ 氯酸钠产供销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
⑤ 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不强,没有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没有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二、事故防范措施: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习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进一步优化布局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各地区要结合产业基础、资源配置、安全生产等因素,加强产业引导,严把化工项目准入关,招商引资、引进项目时要首先考虑安全、环保风险,科学论证,慎重选择。
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坚持把隐患挺在事故前面,把风险挺在隐患前面,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化工企业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进一步深化精细化工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精细化工项目准入门槛,把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能力、装备水平等作为安全准入的必要条件,对涉及硝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项目要慎重立项,从严审批。
本月新法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大气[2019]16号 | 2019/02/28 | 2019/02/2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环评函[2019]217号 | 2019/02/28 | 2019/02/2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公告 2019年 第8号 | 2019/02/27 | 2019/02/27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环评[2019]15号 | 2019/02/27 | 2019/02/27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关于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9]6号 | 2019/02/20 | 2019/02/20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5号 | 2019/02/15 | 2019/02/1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执法函[2019]149号 | 2019/02/03 | 2019/02/03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4号 | 2019/02/01 | 2019/02/01 | ||
地方政府规章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18号 | 2019/02/21 | 2019/03/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市政办发〔2019〕12号 | 2019/02/19 | 2019/02/1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鄂政办发〔2019〕16号 | 2019/02/18 | 2019/02/1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水务局 | 2019/02/14 | 2019/02/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2019/02/19 | 2019/02/1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环规[2019]2号 | 2019/02/25 | 2019/03/1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环规〔2019〕3号 | 2019/02/22 | 2019/02/2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2019/02/12 | 2019/02/1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2019/02/12 | 2019/02/1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京环发〔2019〕2号 | 2019/02/12 | 2019/02/1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京政办发〔2019〕5号 | 2019/02/20 | 2019/02/13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政办发〔2019〕15号 | 2019/02/03 | 2019/02/0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鲁政字〔2019〕34号 | 2019/02/19 | 2019/02/1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鲁政办字〔2019〕30号 | 2019/02/13 | 2019/02/1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鲁政办字〔2019〕29号 | 2019/02/12 | 2019/02/1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鄂政办发〔2019〕18号 | 2019/02/21 | 2019/02/2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环文[2019]37号 | 2019/02/13 | 2019/02/1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深水污治指〔2019〕2号 | 2019/02/28 | 2019/02/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大政发〔2019〕11号 | 2019/02/24 | 2019/02/2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杭政办函〔2016〕7号 | 2019/02/12 | 2019/02/1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便函【2019】59号 | 2019/02/28 | 2019/02/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桂政办发〔2019〕21号 | 2019/02/28 | 2019/02/1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 2019/02/25 | 2019/02/2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烟政字〔2019〕3号 | 2019/02/04 | 2019/02/04 | ||
健康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19/02/27 | 2019/02/27 | |
安全 | 国家法规 | 国务院令第708号 | 2019/03/01 | 2019/04/0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厅〔2019〕17号 | 2019/02/13 | 2019/02/13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2019年第8号 | 2019/02/18 | 2019/02/1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建办标函〔2019〕96号 | 2019/02/15 | 2019/02/15 | ||
地方法规 | 淄博人大常委公告十五届第11号 | 2019/02/12 | 2019/05/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应急发〔2019〕1号 | 2019/02/27 | 2019/02/2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甬应急〔2019〕14号 | 2019/02/13 | 2019/02/13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安全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赣应急字〔2019〕19号 | 2019/02/28 | 2019/02/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川办发〔2019〕12号 | 2019/02/01 | 2019/02/01 | ||
劳工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晋政发〔2019〕4号 | 2019/02/27 | 2019/02/2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陕人社发〔2019〕8号 | 2019/01/25 | 2019/05/01 |
本月标准 |
主题 | 类别 | 标准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标准 |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代替GB11806-2004) | GB11806-2019 | 2019/02/15 | 2019/04/01 |
国家标准 |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 CJJ/T137-2019 | 2019/02/01 | 2019/10/01 | |
安全 | 国家标准 | GB 18265-2019 | 2019/02/25 | 2019/11/01 | |
国家标准 | GB/T 37243-2019 | 2019/02/25 | 2019/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