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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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 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相关资讯 | 2 | |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 ||
EHS&L热点 | 3 | |
− 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 ||
事件聚焦 | 4 | |
−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爆燃事故的通报 | ||
本月新法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来源:中国人大网;发布日期:2019-04-23)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4月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做出了修改。《消防法》本次修改的主要变化是把原来属于公安消防部门的职权一分为三,分别由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来承担相应职权,原来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则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2.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4-28)
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指导,明确企业改造任务,提出此意见。
3.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4-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守法,服务企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执法与企业守法之间的关系,将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守法与严格依法执法相结合,坚持守法激励与违法惩戒并重,以此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4.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爆燃事故的通报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发表日期:2019-04-09)
2019年3月31日7时12分许,苏州市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外一存放镁合金碎屑废物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据事故通报,汉鼎在镁合金铸件机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水较高的乳化切削液,收集的镁合金碎屑废物未进行有效的除水作业,镁与水发生放热反应,释放氢气,又因镁合金碎屑堆垛过于集中,散热不良,使得反应加剧,瞬间引发集装箱内氢气发生爆燃,爆燃的冲击波夹带着燃烧的镁合金碎屑冲破集装箱对面机加工车间的卷帘门,导致机加工车间内卷帘门附近的员工伤亡。
法规动态 |
(来源:中国人大网;发布日期:2019-04-23)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9年4月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做出了修改。《消防法》本次修改的主要变化是把原来属于公安消防部门的职权一分为三,分别由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来承担相应职权,原来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则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现将《消防法》本次修改及修改后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主要修改内容
n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n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n 第十二条: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n 将第四、十七条等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第七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将第十五、二十五条等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等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二、消防法主要内容
n 火灾预防
①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③ 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在验收后应当进行备案。
④ 企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⑤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上述第5条安全职责外,还包括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⑥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⑦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n 消防组织:符合消防法要求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n 灭火救援: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n 监督检查: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应政府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制。
n 法律责任:明确了各项消防违法行为的罚则。
相关资讯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4-28)
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指导,明确钢铁行业企业改造任务,联合提出《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主要目标
n 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二、指标要求
n 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n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n 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三、重点任务
n 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n 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应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按照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总体要求,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n 依法依规推进钢铁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采取治污设施升级、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等措施。严格钢铁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n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提高重点区域钢铁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
n 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钢铁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等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按照钢铁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自行监测)。
四、政策措施
n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n 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
n 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
n 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其中,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烧结、球团、炼焦、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应采取停限产措施。
n 加强技术支持:研究制定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适时修订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HS&L热点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4-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引导企业自觉主动守法,服务企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主要包括强化服务意识、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规范执法行为三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
n 基本原则:①坚持优化服务与严格监管并重;②坚持引导激励和约束惩戒并举;③坚持依法执法与分类施策;④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二、强化服务意识
n 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和企业办事的便捷性。针对新建建设项目,编制生态环境守法告知书,在发放环评审批文件时一同发放给企业,告知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义务和要求、需要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事项、办理流程、时限及联系方式等,提示生态环境管理法律风险。
n 加强守法宣传培训: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n 强化技术指导:分类指导、提供污染防治技术服务。鼓励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污染治理,引导和帮助中小型企业入园集中进行污染治理。探索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和小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
n 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帮扶力度:支持中小型企业实施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升级改造。
n 引导企业参与政策制定:在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方的合理诉求,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
n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规行约”,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n 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机制:①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加密监管频次,对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监管频次。②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相关政府部门一次性完成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提高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n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依证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n 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跨政府部门间、跨行政区域间案件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n 建立守法激励机制:对诚信守法企业,探索设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方面享受快速受理、缩短审批时间等专有权利。制定、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税收、信贷优惠和补贴政策。
n 完善公众监督机制: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企业拓展信息公开内容。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四、规范执法行为
n 发布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准确把握法定监管和执法职责,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n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空间。对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严格禁止“一律顶格处罚”“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和帮助违法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n 全面推行执法记录和公示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谁执法谁公示”。
n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作用,打造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切实减轻行政执法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
事件聚焦 |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爆燃事故的通报 |
(来源: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发表日期:2019-04-09)
2019年3月31日7时12分许,苏州市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外一存放镁合金碎屑废物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查明原因并严肃追责,切实履行好责任,保一方平安。
一、基本情况
本次发生事故的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成立于2004年,从事行业为金属制品业,经营范围为加工、生产新型电子传导配件、新型合金材料制品、高级手工具与气动工具,镁合金铸件、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车身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加工等。
二、事故原因分析
n 直接原因:汉鼎在镁合金铸件机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水较高的乳化切削液,收集的镁合金碎屑废物未进行有效的除水作业,镁与水发生放热反应,释放氢气,又因镁合金碎屑堆垛过于集中,散热不良,使得反应加剧,瞬间引发集装箱内氢气发生爆燃,爆燃的冲击波夹带着燃烧的镁合金碎屑冲破集装箱对面机加工车间的卷帘门,导致机加工车间内卷帘门附近的员工伤亡。
n 企业内部间接原因:① 对镁合金碎屑废物的危险性辨识和风险评估不到位。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③ 废物暂存仓库设置不合理。④ 现场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n 举一反三深入排查,全面摸排同类型风险隐患
① 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
② 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进行系统的排查和研判,特别是对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非生产过程中易燃易爆部位,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的排查清单,确保各类风险隐患情况清、底数明。
n 强化风险辨识管控,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① 提高对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健全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多方面督促企业全面加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准确识别和掌握生产过程以及非生产过程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准确评估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制定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② 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风险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要在治本上下功夫,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以提质升级来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
n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① 进一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② 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或问题较多的企业,要强化信用约束,通过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方式,给予严惩。
③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停产整改;凡是经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取缔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尽快关闭,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④ 加强对大排查大整治专项工作的监督考核,对因自查检查走形式、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执法查处不严格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坚决倒排责任,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月新法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大气[2019]35号 | 2019/04/28 | 2019/04/2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法规函[2019]338号 | 2019/04/01 | 2019/04/0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17号 | 2019/04/29 | 2019/04/2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科财函[2019]421号 | 2019/04/25 | 2019/04/2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16号 | 2019/04/24 | 2019/04/2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15号 | 2019/04/22 | 2019/04/2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14号 | 2019/04/19 | 2019/04/1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12号 | 2019/04/16 | 2019/04/16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13号 | 2019/04/15 | 2019/04/1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11号 | 2019/04/08 | 2019/04/0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执法函[2019]340号 | 2019/04/01 | 2019/04/0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应急函[2019]451号 | 2019/04/01 | 2019/04/01 | ||
地方政府规章 | 京政发[2019]7号 | 2019/04/24 | 2019/04/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府规〔2019〕20号 | 2019/04/22 | 2019/04/2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府〔2019〕33号 | 2019/04/15 | 2019/03/2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环〔2019〕12号 | 2019/04/19 | 2019/04/1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政复〔2019〕29号 | 2019/04/12 | 2019/04/1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环函〔2019〕116号 | 2019/04/24 | 2019/04/0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环便函〔2019〕150号 | 2019/04/18 | 2019/04/0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政办发〔2019〕26号 | 2019/04/18 | 2019/06/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政办发〔2019〕19号 | 2019/04/24 | 2019/03/2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2019/04/22 | 2019/04/2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政办发〔2019〕23号 | 2019/04/26 | 2019/04/2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鄂环办〔2019〕17号 | 2019/04/09 | 2019/04/09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鄂环办〔2019〕18号 | 2019/04/09 | 2019/04/0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常政发〔2019〕29号 | 2019/04/22 | 2019/04/0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19/04/26 | 2019/05/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济政办字〔2019〕27号 | 2019/04/30 | 2019/04/3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青环发〔2019〕24号 | 2019/04/22 | 2019/04/2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陕政办发〔2019〕12号 | 2019/04/03 | 2019/03/2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陕政发〔2019〕7号
| 2019/04/03 | 2019/03/18 | ||
健康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豫卫职健〔2019〕4号 | 2019/04/23 | 2019/04/2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黔卫健函〔2019〕56号 | 2019/04/02 | 2019/04/02 | ||
安全 | 国家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 | 2019/04/23 | 2019/04/23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厅函〔2019〕264号 | 2019/04/10 | 2019/04/0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2019/04/01 | 2019/04/0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2019/04/11 | 2019/04/1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2019/04/16 | 2019/04/16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2019/04/17 | 2019/04/1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安办〔2019〕20号 | 2019/04/28 | 2019/04/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安办〔2019〕19号 | 2019/04/28 | 2019/04/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江苏省《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的通知》(常熟市应急管理局转发文件之附件1) | 苏政传发﹝2019﹞75号 | 2019/04/01 | 2019/04/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应急〔2019〕85号 | 2019/04/18 | 2019/04/1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烟政办字〔2019〕18号
| 2019/04/02 | 2019/04/02 | ||
劳工 | 国家行政法规 | 国务院令第711号 | 2019/04/15 | 2019/05/15 | |
国家部门规章 | 人社部令第39号 | 2019/04/28 | 2019/04/2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发〔2019〕35号 | 2019/04/28 | 2019/05/0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办发〔2019〕13号 | 2019/04/03 | 2019/05/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鲁人社发〔2019〕11号 | 2019/04/12 | 2019/04/1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 2019/04/29 | 2019/05/0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新人社发〔2019〕22号 | 2019/04/24 | 2019/05/01 |
本月 标准 |
主题 | 类别 | 标准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标准 | GB/T 50434-2018 | 2018/11/01 | 2019/04/01 | |
国家标准 | GB/T 51240-2018 | 2018/11/01 | 2019/04/01 | ||
国家标准 | GB 11806-2004 | 2019/04/01 | 2019/04/0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1017-2019 | 2019/04/13 | 2019/09/0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1018-2019 | 2019/04/13 | 2019/09/0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1016-2019 | 2019/04/13 | 2019/09/0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968-2019 | 2019/04/12 | 2019/04/12 | ||
健康 | 国家标准 | GB 37487-2019 | 2019-04-04 | 2019-11-01 | |
国家标准 | GB 37488-2019 | 2019-04-04 | 2019-11-01 | ||
国家标准 | GB 37489.1-2019 | 2019-04-04 | 2019-11-01 | ||
国家标准 | GB 37489.2-2019 | 2019-04-04 | 2019-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