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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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 1 | |
−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
相关资讯 | 2 |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
EHS&L热点 | 3 |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 ||
事件聚焦 | 4 | |
− 深圳调查“电机厂工人白血病”:企业曾被罚10.5万元 | ||
本月新法 | 5 |
1.《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5-22)
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国家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于生态环境执法和处罚工作实际,从切实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角度出发,全面规范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提供基本方法和范例。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司法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5-10)
2019年5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来源: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5-06)
安全生产工作牵涉面广,需要跨部门合作,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各部门间沟通协作不畅,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办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此类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刑事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以及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等方面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4. 深圳调查“电机厂工人白血病”:企业曾被罚10.5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发表日期:2019-05-11)
2019年5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就媒体报道的“华生电机厂有工人被鉴定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一事进行通报,通报称,5名患者已完成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目前,有4名患病工人已依法完成工伤鉴定和社保赔付。此外,1名患病工人因省里最终职业病鉴定结果刚出,相关的工伤鉴定、社保赔付、企业医疗费用赔偿等正按程序积极落实中。
法规动态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5-22)
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国家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于生态环境执法和处罚工作实际,从切实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角度出发,全面规范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提供基本方法和范例。现介绍如下:
一、《意见》适用基本原则
n 合法原则: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n 合理原则: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n 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n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二、配套制度
n 意见规范了①查处分离制度;②执法回避制度;③执法公示制度;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⑥案卷评查制度;⑦执法统计制度;⑧裁量判例制度。
n 意见要求①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②强化事前、事后公开,规范事中公示;③对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以及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结果等做出详细记录;④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法制审核。
三、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总体要求
n 主体: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n 原则:①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
n 基本方法:
①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② 全面贯彻落实新出台或修订法律法规规定,对主要违法行为对应的有处罚幅度的法律责任条款基本实现全覆盖。裁量规则和基准不应局限于罚款处罚,对其他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应加以规范;
③ 进一步细化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类型和审查流程;
④ 有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发和运用电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统;有条件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省级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与国家建立的环境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联网。
意见同时规定了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程序应包括起草和发布,宣传和实施,更新和修订等6个步骤;意见应适用于调查取证阶段,案件审查阶段,告知和听证阶段,以及决定阶段。意见还规定了6种从重处罚的情形,4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3种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相关资讯 |
(来源:司法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5-10)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2019年5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立法思路:
n 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n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基本沿用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模式。同时,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取消现有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n 增加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内容;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环节增加“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内容;在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内容。
n 减少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n 对其他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已有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表述。
二、主要内容
n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n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n 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的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n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提供图纸审查、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检测意见负责。
n 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n 列举了11类特殊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验收。
n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n 除11类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备案机关)消防验收备案。
n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建设工程。
n 明确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n 对规定中提及的建筑材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等进行了解释说明。
EHS&L热点 |
(来源:国家应急管理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5-06)
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刑事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以及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等方面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出台背景
n 安全生产工作牵涉面广,需要跨部门合作,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各部门间沟通协作不畅,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办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此类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因此亟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程序衔接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适用范围
n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n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①重大责任事故案件;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④危险物品肇事案件;⑤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⑦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三、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办法》对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过程中,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的职责、办理时限、所需文件资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n 日常执法中,由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如果决定立案则在立案后负责调查;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
n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负责依法立案侦查;事故调查组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调查进展;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采取挂牌督办、派员参与等方法加强指导和督促,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办理。
四、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n 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收集、妥善保存证据材料。
n 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协作机制
n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
n 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适用职业禁止措施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事件聚焦 |
深圳调查“电机厂工人白血病”:企业曾被罚10.5万元 |
(来源:中国新闻网;发表日期:2019-05-11)
2019年5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就媒体报道的“华生电机厂有工人被鉴定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一事进行通报,通报称,5名患者已完成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目前,有4名患病工人已依法完成工伤鉴定和社保赔付。此外,1名患病工人因省里最终职业病鉴定结果刚出,相关的工伤鉴定、社保赔付、企业医疗费用赔偿等正按程序积极落实中。
一、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介绍,患病工人所在华生电机(广东)有限公司为德昌电机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属港资企业。自2010至2017年近10年间,入职员工总人数累计约30万人,共发生5例白血病,男3例,女2例。5名患者分布在5个不同的车间,属不同工种,入职年限为2年-16年。截止2019年5月10日,该5人均已完成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最终结果均是:“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除王某某病情不适合移植外,其余4人均已完成了骨髓移植手术。
二、原因分析
n 企业内部职业健康管理及防护意识薄弱,曾因相关违法行为共计罚款10.5万元;
① 2015年2月、7月,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卫生制度,共罚款5.5万元;
② 2017年5月,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罚款5万元。
n 根据患者自述,在工作期间不同程度接触到各类化学品,包括天那水、二甲苯、三防胶、红胶、白胶、混合胶、地板胶、玻璃胶、油墨、甲醛、高温油、防锈油、导轨油等,但工厂并没有给工人提供完善的防护器具,几乎是徒手工作,且车间密封,化学味道很浓,工人们有头晕、恶心症状。
三、危害分析
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介绍,汽车配件中用到的各种胶及高温油、防锈油、导轨油等原材料大都会用到苯及其衍生物甲苯、二甲苯等物质,人体接触苯蒸气或液体会导致苯中毒:急性苯中毒的典型症状为头晕、头痛、恶心等,严重时发生昏迷、抽搐甚至窒息;慢性苯中毒则以损害造血系统为主要表现,严重者可导致白血病;孕妇接触苯及其衍生物还会有造成胎儿损伤和流产的危险。由于苯对人体的损伤存在着个体差异,因此要对接触苯的职工进行定期体检。
工厂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鉴定出职业病的工人进行赔偿,同时要改善劳动条件,对没有发生职业病的工人进行定期体检,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企业整改措施
n 对患病员工进行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n 落实每年组织职业健康体检;
n 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n 建立化学品使用审批制度,化学品进行成分分析,有苯的化学品一律不能使用;及
n 开展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危害评估。
本月新法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监测函[2019]452号 | 2019/5/5 | 2019/5/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生态环境部公告第17号 | 2019/5/21 | 2019/5/2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执法[2019]42号 | 2019/5/22 | 2019/5/2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 环办标征函[2019]20号 | 2019/5/21 | 2019/5/2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19号 | 2019/5/16 | 2019/5/16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18号 | 2019/5/10 | 2019/5/10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固体函[2019]467号 | 2019/5/8 | 2019/5/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深环〔2019〕170号 | 2019/5/14 | 2019/5/1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中府办〔2019〕10号 | 2019/4/26 | 2019/4/2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 2019/5/7 | 2019/5/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 | 2019/5/15 | 2019/5/1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9/5/6 | 2019/5/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9/5/20 | 2019/5/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环函〔2019〕164 号 | 2019/5/6 | 2019/5/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环函〔2019〕166 号 | 2019/5/10 | 2019/5/1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环发〔2019〕12号 | 2019/5/17 | 2019/5/1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自然资规〔2019〕4号 | 2019/5/22 | 2019/5/2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水法〔2019〕1号 | 2019/5/20 | 2019/6/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渝府办发〔2019〕57号 | 2019/5/13 | 2019/5/1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渝环〔2019〕65号 | 2019/4/1 | 2019/5/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济环发〔2019〕8号 | 2019/5/21 | 2019/7/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鄂环发〔2019〕8号 | 2019/5/14 | 2019/5/1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鄂环委〔2019〕1号 | 2019/5/17 | 2019/5/1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武环〔2019〕50号 | 2019/5/13 | 2019/5/13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健康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卫办疾控函〔2019〕478号 | 2019/5/20 | 2019/5/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19/6/4 | 2019/6/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鲁卫办字〔2019〕106号 | 2019/4/26 | 2019/5/2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鄂环发〔2019〕7号 | 2019/5/6 | 2019/5/6 | ||
安全 | 国家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 2019/4/23 | 2019/11/1 | |
国家部门规章 | 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2019/3/20 | 2019/5/1 | ||
国家部门规章 | 应急〔2019〕54号 | 2019/4/16 | 2019/4/16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19/5/30 | 2019/5/30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2019/5/28 | 2019/5/2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市监局公告 2019年第24号 | 2019/5/29 | 2019/5/2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 2019/5/20 | 2019/5/20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市监局公告 2019年第23号 | 2019/5/16 | 2019/11/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019/5/7 | 2019/5/7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9/5/10 | 2019/5/1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应急行规〔2019〕2号 | 2019/5/24 | 2019/6/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应急行规〔2019〕3号 | 2019/5/28 | 2019/6/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2019/5/28 | 2019/5/2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 2019/5/20 | 2019/5/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委 | 2019/5/20 | 2019/5/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鲁政办字〔2019〕94号 | 2019/5/24 | 2019/5/2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常应急〔2019〕44号 | 2019/5/22 | 2019/5/22 | ||
劳工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办发〔2019〕15号 | 2019/5/9 | 2019/5/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人社规〔2019〕19号 | 2019/5/17 | 2019/6/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 | 2019/5/10 | 2019/7/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宁人社发〔2019〕36号 | 2019/5/27 | 2019/5/2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冀人社规〔2019〕5号 | 2019/5/30 | 2019/5/30 |
本月标准 |
主题 | 类别 | 标准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标准 | GB 3847-2018 | 2018/9/27 | 2019/5/1 | |
国家标准 | GB 18285-2018 | 2018/9/27 | 2019/5/1 | ||
国家标准 | GB/T 37422-2019 | 2019/5/10 | 2019/5/10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1019-2019 | 2019/5/12 | 2019/9/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1020-2019 | 2019/5/12 | 2019/9/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1021-2019 | 2019/5/12 | 2019/9/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1022-2019 | 2019/5/12 | 2019/9/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1023-2019 | 2019/5/12 | 2019/9/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491-2019 | 2019/5/12 | 2019/9/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1024-2019 | 2019/5/18 | 2019/9/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1025-2019 | 2019/5/18 | 2019/9/1 | ||
国家行业标准 | HJ 1026-2019 | 2019/5/18 | 2019/9/1 | ||
安全 | 国家标准 | GB/T 18857-2019 | 2019/5/10 | 2019/12/1 | |
国家标准 | GB/T 36029-2018 | 2019/5/10 | 2019/5/10 | ||
国家行业标准 | TSG 07-2019 | 2019/5/13 | 2019/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