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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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 1 | |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 ||
相关资讯 | 2 | |
−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和《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 ||
EHS&L热点 | 3 | |
− 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入下沉(重点)督察阶段 | ||
事件聚焦 | 4 | |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 ||
本月新法 | 5 |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7-24)
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9年7月23日起实施。
2.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和《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来源:应急管理部;发布日期:2019-08-1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排查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提高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3. 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入下沉(重点)督察阶段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7-27)
第二轮第一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9年7月10日至7月15日陆续进驻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个省(市)和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截至7月25日,负责省(市)督察的6个组已进入下沉督察阶段;负责中央企业督察的两个组已进入重点督察阶段。
4.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来源:应急管理部;发表日期:2019-07-27)
2019年7月19日17时45分左右,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以下简称“义马气化厂”)C套空气分离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据事故通报,义马气化厂空气分离装置冷箱泄漏未及时处理,发生“砂爆”(空气分离装置冷箱发生漏液,保温层珠光砂内存有大量低温液体,当低温液体急剧蒸发时,冷箱外壳被撑裂,气体夹带珠光砂大量喷出的现象),进而引发冷箱倒塌,导致附近500m3液氧贮槽破裂,大量液氧迅速外泄,周围可燃物在液氧或富氧条件下发生爆炸、燃烧,造成周边人员大量伤亡。
法规动态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7-24)
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9年7月23日起实施。现介绍如下:
一、 适用范围
n 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有电镀工序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适用于本标准。
n 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二、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n 基本原则: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n 主要内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及图件要求。
三、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n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速率)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n 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生产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n 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浓度和排放量。
n 2015 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四、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n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16297的规定。
n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五、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n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n 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等主要污染源。标准同时明确了检测点位、指标及频次。单独排向市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n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同时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六、 环境管理要求
n 环境管理台账: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n 执行报告: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相关资讯 |
(来源:应急管理部;发布日期:2019-08-1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排查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提高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一、 执行要求
n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情况,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n 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类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提升。
n 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类的化工园区,要统筹考虑,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n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短期难以整改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挂牌督办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主要内容
n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① 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②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③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④ 化工园区内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工艺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闭。
⑤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至少每2年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⑥ 化工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人员,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75%。
⑦ 特殊条款:按照导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对化工园区进行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高安全风险(A类),60-70分(不含70分)为较高安全风险(B类),70-85分(不含85分)为一般安全风险(C类),85分及以上为较低安全风险(D类)。导则同时列举了直接判定为A类的7种情形。
n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①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参照执行。
②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HAZOP分析。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
③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④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导则中对各类排查的频次做了详细的规定。
⑤ 特殊条款: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n 导则明确了企业存在的6种特殊情形,要求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HS&L热点 |
(来源: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7-27)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轮第一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9年7月10日至7月15日陆续进驻上海、福建、海南、重庆、甘肃、青海等6个省(市)和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中央企业开展督察。截至8月25日,被督察地方和中央企业已约谈党政领导干部1556人,问责298人。督察组已经曝光典型案例16个。
一、 总体要求
n 督察对象:
①针对地方:重点核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件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规划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重点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涉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②针对央企:重点督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其他重要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和中央媒体曝光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处理解决情况;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及处置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运行情况等。
n 督察要求:
对地方和央企保持高度一致,“一把尺子量到底”,对上海等6个省(市)以及两家央企提出了十二字的总督察要求:“坚定、聚焦、精准、双查、引导、规范”,不断夯实生态环保政治责任:
①坚定:指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不解决问题绝不松手;②聚焦:是指紧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情况,紧盯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情况;③精准:是指把问题查实查透查准查深,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④双查:是指既要查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又要查违规决策和监管不力问题,既要查不作为和慢作为,也查乱作为和滥作为;⑤引导:是指要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⑥规范:是指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督察工作。
n 督察重点
①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推动高质量发展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必将得到进一步强化。无论对于央企,还是地方党委政府,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将推动企业和各地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②“大环保”外延持续拓展:在第二轮第一批中,已经有两家央企被列为督察对象。此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将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纳入督察对象,同时不排除“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也给未来的“大环保”外延持续拓展留下了空间。
二、 典型案例
① 海南澄迈县肆意围填海、破坏红树林:海南省海洋部门在未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即给予宁翔公司填海项目围填海指标;对澄迈县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长期疏于监督,导致保护区不断受到蚕食。省林业部门未调查核实花场湾海洋功能区划,对保护区监督指导不到位。省规划部门对澄迈县总体规划审查把关不严,对澄迈县擅自将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部分区域调成农用地、旅游建设用地的问题听之任之。对此,生态环境部8月9日公布了“海南澄迈县肆意围填海、破坏红树林”等典型案例,海南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由省政府成立专门调查组,将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② 甘肃酒泉市化工企业生产废水渗坑排放:自2017年4月起,天亿化工有限公司、冠润科技有限公司、吉泰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4家企业在批建不符和污染治理设施未同步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偷排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就甘肃4家化工企业利用渗坑违法排污,当地党委政府特别是生态环保行政执法和公安司法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督察组下达督办单后,甘肃省委书记林铎、省长唐仁健高度重视,对该问题做出明确批示,要求严肃查处,坚决制止违规生产排污问题。
事件聚焦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 |
(来源:应急管理部;发表日期:2019-07-27)
2019年7月19日17时45分左右,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以下简称“义马气化厂”)C套空气分离装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伤。
今年以来,全国化工行业先后发生了江苏响水“3·21”、山东济南“4·15”、河南三门峡“7·19”三起重特大事故,伤忙惨重、影响恶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风险排查管控,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对事故原因、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和工作要求进行了通报:
一、 事故原因
n 直接原因:义马气化厂空气分离装置(以下简称“空分装置”)冷箱泄漏未及时处理,发生“砂爆”(空分装置冷箱发生漏液,保温层珠光砂内存有大量低温液体,当低温液体急剧蒸发时,冷箱外壳被撑裂,气体夹带珠光砂大量喷出的现象),进而引发冷箱倒塌,导致附近500m3液氧贮槽破裂,大量液氧迅速外泄,周围可燃物在液氧或富氧条件下发生爆炸、燃烧,造成周边人员大量伤亡。
二、 主要问题
n 安全意识、风险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差,安全红线意识不牢:义马气化厂片面重生产轻安全,在明知C套空分装置出现泄漏的情况下,没有立即采取停产检修措施,只是采取加强监控等手段,导致设备长期“带病”运行,直至7月19日发生爆炸事故。
n 设备、生产等专业过程管理存在重大安全漏洞:义马气化厂没有将安全生产纳入特殊事项管理,在发现C套空分装置泄漏之后,按规定在企业内部逐级进行上报,但各级都没有第一时间拿出有效的整改处理措施。
n 监管执法和企业管理存在差距:当地应急部门虽然对企业多次执法检查,河南能化集团和煤气集团虽然多次部署检查,但对空分装置重视不够、涉及较少。
n 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贯彻国家重点工作部署不坚决,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要求重视不够、落实不力。
三、 工作要求
n 严禁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开展空分装置专项检查: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化工生产装置带病运行存在的巨大安全风险,确保发现隐患第一时间消除,坚决杜绝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停产。
n 加强设备专业管理,保证设备完好运行: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设备专业管理,从源头优化设备设计选型。要加大对重点部位检测检查频次,保证备用设备完好,认真开展预防性维修,把隐患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n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全要素管理:各有关企业要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全要素融入日常企业管理体系中并作为主要内容,逐个要素抓好落实,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定期组织评估,分析查找薄弱环节,持续改进,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
n 集中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警示教育: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2019年8月底前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督促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精力组织做好企业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n 认真做好当前高温季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企业要深刻吸取近年来高温季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认真开展风险研判,科学制定防范措施,突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排查,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和管控措施,在危险化学品罐区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一律升级管理。
本月新法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生态环境部和卫健委 公告1928号 | 2019/7/23 | 2019/7/23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大气[2019]56号 | 2019/7/1 | 2019/7/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厅函[2019]633号 | 2019/7/18 | 2019/7/1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 2019/7/23 | 2019/7/23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发改办环资〔2019〕785号 | 2019/7/19 | 2019/7/1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发改环资〔2019〕1227号 | 2019/7/18 | 2019/7/1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26号 | 2019/7/1 | 2019/7/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27号 | 2019/7/2 | 2019/7/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28号 | 2019/7/2 | 2019/7/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 2019/6/28 | 2019/6/2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29号 | 2019/7/4 | 2019/7/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固体函[2019]616号 | 2019/7/9 | 2019/7/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30号 | 2019/7/12 | 2019/7/1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31号 | 2019/7/15 | 2019/7/1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33号 | 2019/7/17 | 2019/7/17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32号 | 2019/7/19 | 2019/7/1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34号 | 2019/7/24 | 2019/7/2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35号 | 2019/7/29 | 2019/7/2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2019/7/23 | 2019/7/2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环土〔2019〕163号 | 2019/7/4 | 2019/7/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环函〔2019〕222号 | 2019/7/31 | 2019/7/31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2019/7/25 | 2019/7/2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2019/7/25 | 2019/7/2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2019/7/3 | 2019/7/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自然资规〔2019〕10号 | 2019/7/25 | 2019/9/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环函〔2019〕1093号 | 2019/7/9 | 2019/7/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环发〔2019〕4号 | 2019/6/3 | 2019/7/15~ 2020/7/1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府函〔2019〕147号 | 2019/6/20 | 2019/7/1~ 2024/6/3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2号 | 2019/7/26 | 2019/7/2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桂环发〔2019) 21 号 | 2019/6/23 | 2019/6/23 | ||
健康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办发〔2019〕37号 | 2019/7/19 | 2019/7/1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办发〔2019〕32号 | 2019/7/15 | 2019/7/1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卫规〔2019〕9号 | 2019/5/31 | 2019/7/1 | ||
安全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令(第154号) | 2019/7/6 | 2019/8/10 | |
部门规章 |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 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 | 2019/7/11 | 2019/9/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2019〕68号 | 2019/7/7 | 2019/7/7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厅函〔2019〕428号 | 2019/7/8 | 2019/7/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 第14号 | 2019/7/12 | 2019/7/1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市监质监〔2019〕35号 | 2019/7/12 | 2019/7/1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府办规〔2019〕7号 | 2019/7/8 | 2019/7/15~ 2024/7/1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19/7/10 | 2019/7/1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应急预案〔2019〕52号 | 2019/7/5 | 2019/7/5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应急行规〔2019〕1号 | 2019/7/17 | 2019/7/1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 2019/7/26 | 2019/7/26 |
本月标准 |
主题 | 类别 | 标准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标准 | GB 37822-2019 | 2019/5/24 | 2019/7/1 | |
国家标准 | GB 37823-2019 | 2019/5/24 | 2019/7/1 | ||
国家标准 | GB 37824-2019 | 2019/5/24 | 2019/7/1 | ||
行业标准 | HJ 1031-2019 | 2019/7/23 | 2019/7/23 | ||
行业标准 | HJ 1032-2019 | 2019/7/24 | 2019/7/24 | ||
安全 | 国家标准 | GB 7258-2017 | 2019/7/29 | 2019/7/29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劳工 | 部门规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 2019/7/1 | 2019/9/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人社规〔2019〕27号 | 2019/7/19 | 2019/7/1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人社发〔2019〕38号 | 2019/7/16 | 2019/7/16 | ||
地方规章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 2019/7/12 | 2019/9/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京残发〔2019〕38号 | 2019/7/24 | 2019/7/2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京财税〔2019〕1333号 | 2019/7/18 | 2019/7/1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京人社就发〔2019〕105号 | 2019/7/3 | 2019/7/3~2019/12/3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湖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 2019/7/29 | 2019/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