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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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 2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 ||
相关资讯 | 3 | |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
EHS&L热点 | 4 | |
− 关于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
事件聚焦 | 5 | |
− 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3•7”较大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 ||
本月新法 | 6 |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9-20)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行为,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9-1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3. 关于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9-0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本次修订在2016年版《名录》基础上,新增7种危险废物,删减7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8种危险废物,并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新增13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2016年版《名录》类别定义不准确、归类不清等问题,并将更多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纳入豁免管理的范围。
4. 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3•7”较大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日期:2019-08-26)
2019 年 8月 26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发布了《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3·7”较大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通报本地相关部门和企业,组织警示教育,吸取教训,确保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认为:神华公司未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进行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对相关生产工艺及设备管理缺失,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规范,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违规操作的危害和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对职工未有效开展培训等多方面问题。
法规动态 |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9-20)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行为,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办法》在制订过程中,紧紧围绕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环节,明确相关要求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①规范报告书(表)承接和编制等事中环节,对合同签订、编制要求、编制单位和人员签章等质量保证的关键环节进行约束;②加强报告书(表)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人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③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通过加大处罚和公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环评文件严肃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一、总则
n 《办法》要求,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组织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平台公开。
二、编制要求
n 《办法》明确了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列表。
n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n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n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n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三、监督检查
n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n 《办法》同时明确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情形。
四、信用管理
n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
n 《办法》明确了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情形。
n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
n 《办法》将失信记分累计情况对应的惩戒措施分为三类,从轻到重依次为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其中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的惩戒措施,是对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等作出的惩戒,对这类信用管理对象实行从严监管,主要是起到警示作用;限期整改措施是对失信记分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作出的惩戒,对这类失信行为较多的管理对象提出整改要求;禁止从业措施是对失信记分直接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作出的惩戒,属于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在实施中严格对应因存在《环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而受到禁止从业处罚的行为,保持与法律规定一致。
相关资讯 |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9-1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包括总则、申请与调查、审查与认定、其他事项、附则等5章33条。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人定义、认定管辖、土地交易环节减少认定纠纷的机制、鼓励事项等;②申请与调查:明确了启动情形、申请、受理、调查的组织、调查职责、技术鉴定、因果关系判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形、调查期限、调查报告内容等;③审查与认定:明确了审查的组织和审查内容、审查后的处理、调查报告的批复等;④其他事项:明确了陈述申辩、责任承担、归档保存、终止情形、纪律要求等;⑤附则:包括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形、认定费用、生效时间等。
一、 适用范围与责任人定义
n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n 土壤污染责任人:指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生效后,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风险管控、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具有前款行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二、 申请与调查
n 启动情形: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后,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责任人认定申请。
n 受理申请:接到认定申请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①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③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符合《办法》规定,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n 组织调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成立调查组调查,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调查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n 技术鉴定:调查组开展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技术评估、鉴定等。
n 调查期限:调查组或者机构应当自启动调查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报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n 因果判定:污染行为与土壤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包括,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①在建设用地地块上有过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行为,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与土壤特征污染物具有相关性;②在建设用地地块周边有过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行为,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与土壤特征污染物具有相关性,并且存在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能够到达该地块的合理的迁移路径。
三、 审查与认定
n 报告审查:调查组或者调查机构应当将调查报告送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委员会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n 审查意见处理:调查报告通过审查的,认定委员会应当将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报告没有通过审查的,应当退回调查组或者调查机构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调查组或者调查机构应当自调查报告退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调查报告。
n 审查报告批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批复送达申请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后,责任人认定工作即告结束。
EHS&L热点 |
(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日期:2019-09-0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本次修订在2016年版《名录》基础上,新增7种危险废物,删减7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8种危险废物,并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新增13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2016年版《名录》类别定义不准确、归类不清等问题,并将更多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纳入豁免管理的范围。
一、 修订原则
n 问题导向原则: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修订后,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
n 精确性原则: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保证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精确性。
n 连续性原则:为便于使用,名录修订保持了结构的连续性。
二、 主要修订内容
名录包括正文、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n 正文主要修订情况
① 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六条和第八条。理由是:第六条规定的是混合后废物的判断规则,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规定内容;第八条规定的是鉴别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② 删除第七条第(一)项内容;删除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名录现有类别的危险废物代码将保持不变,新增类别的行业代码将根据名录修订时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确定。
n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情况
① 新增7种危险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261-184-11”“336-107-17”“321-031-48”“900-050-49”“900-051-49”“900-052-49”和“900-053-49”。
② 删除7种危险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272-002-02”“900-036-45”“252-014-11”“900-040-49” “261-171-50”“900-018-15”和“267-004-15”,删除原因主要包括原危废名录该类危废类别的描述宽泛、定义不清,或该危废类别已包含在其他危废种类中,或生产过程不存在该类危废,以及该类危废不具有危险特性等。
③ 对15种危险废物进行了合并,合并为7种危险废物(即合并减少了8种),例如,将废物代码为“272-004-02”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72-003-02”的危险废物中。将废物代码为“275-007-02”的危险废物合并到废物代码为“275-005-02”的危险废物中。
④ 废物描述修改38种:废物描述的修改包括针对废物定义、专业术语、涵盖范围等文字修改,涉及38种危险废物。
n 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修订情况
① 新增13种危险废物。其中,1种危险废物为全环节豁免,9种危险废物为利用或处置环节豁免,3种危险废物为运输环节豁免。
n 针对2016年版名录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医疗废物,增加了运输环节豁免;将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在利用环节的豁免条件调整为“满足《煤焦油标准》(YB/T5075-2010),且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或作为原料生产炭黑”。
事件聚焦 |
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3•7”较大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日期:2019-08-26)
2019 年 8月26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发布了《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3·7”较大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通报本地相关部门和企业,组织警示教育,吸取教训,确保不发生类似生产安全事故。
一、 事故回顾
2019年3月7日上午10时53分许,淮安市金湖县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发酵车间谷氨酰胺生产线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目前已全部康复出院),部分设备损坏和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842万元。事故发生后,经淮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组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 基本情况
n 事故车间情况:爆炸发生点的发酵车间和合成车间共属于公司原料车间,合成车间的合成一线生产谷氨酰胺,合成二线生产阿昔莫司,该车间于2003年建设,2004年3月取得安全生产预评价验收,2004年5月通过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工程消防设施验收合格。
n 事故设备情况:发生事故的设备为不锈钢浓缩罐,系2013年3月从浙江省温州市瓯龙生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购入,采购时按照常压设备使用,不属于特种设备,设备购入时,相关性能和质量完好。
二、事故原因
n 直接原因:神华公司合成二线为了提高原料利用效率,在没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谷氨酰胺生产线上的不锈钢浓缩罐,并参照谷氨酰胺生产过程的浓缩工艺对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进行浓缩,浓缩岗位当班操作人员浓缩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过程中,浓缩时间过长,使罐内物料(包括阿昔莫司、阿昔莫司合成原料5-甲基吡嗪-2-羧酸和双氧水等)温度、浓度升高,产生激烈化学反应,引发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n 间接原因:
① 神华公司:未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擅自在阿昔莫司粗品生产中增加母液浓缩回收物料过程,未进行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利用企业现有的谷氨酰胺生产线上的浓缩罐浓缩阿昔莫司合成母液;对相关生产工艺及设备管理缺失,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规范,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违规操作的危害和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对职工未有效开展培训,操作人员普遍缺乏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缺乏相应的防护知识和应对事故的防范能力。
② 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未能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日常的监督、管理、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神华公司在批准的工艺和操作规程之外擅自进行操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日常工作中督促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措施不力,督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防范措施整改建议
n 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以本辖区内的案例来督促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n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神华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设备安全管理,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从源头上系统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扎实排查治理隐患,查处和杜绝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和设备装备的违规行为,针对查找出的隐患和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等。
n 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事前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采取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培训力度。
本月新法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部门规章 | 部令 第9号 | 2019/9/20 | 2019/11/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固体〔2019〕54号 | 2019/9/3 | 2019/9/3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生态〔2019〕49号 | 2019/8/30 | 2019/8/30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固体函〔2019〕722号 | 2019/9/5 | 2019/9/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公告 2019年 第34号 | 2019/9/3 | 2019/9/3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便函〔2019〕205号 | 2019/9/18 | 2019/9/18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49号 | 2019/9/19 | 2019/9/1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土壤生态环境司 | 2019/9/17 | 2019/9/17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土壤生态环境司 | 2019/9/17 | 2019/9/17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47号 | 2019/9/6 | 2019/9/6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48号 | 2019/9/6 | 2019/9/6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评与排放管理司 | 2019/9/5 | 2019/9/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45号 | 2019/9/5 | 2019/9/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46号 | 2019/9/5 | 2019/9/5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环办标征函〔2019〕44号 | 2019/9/4 | 2019/9/4 | ||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 2019/9/26 | 2020/1/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沪环监测〔2019〕191号 | 2019/9/20 | 2019/9/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水务局 | 2019/9/3 | 2019/9/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水务局 | 2019/8/22 | 2019/8/2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2019/9/20 | 2019/9/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2019/9/6 | 2019/9/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环办〔2019〕317号 | 2019/9/18 | 2019/9/1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 2019/9/4 | 2019/9/4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2019/9/22 | 2019/90/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9/27 | 2019/9/27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环〔2019〕26号 | 2019/9/20 | 2019/9/2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政发〔2019〕23号 | 2019/9/16 | 2019/9/1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环规范〔2019〕4号 | 2019/9/2 | 2019/9/2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环土﹝2019﹞98号 | 2019/9/18 | 2019/9/18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黑环办发〔2019〕42号 | 2019/9/23 | 2019/9/23 | ||
健康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2019/9/3 | 2019/9/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卫规〔2019〕12号 | 2019/9/6 | 2019/10/10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粤卫规〔2019〕13号 | 2019/9/17 | 2019/10/17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 2019/9/9 | 2019/9/9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19/9/9 | 2019/9/9 | ||
安全 | 国家部门规章 | 应急管理部令 第3号 | 2019/9/27 | 2019/9/27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 2019/9/26 | 2019/9/26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保司 | 2019/9/24 | 2019/9/2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 2019/9/12 | 2019/9/1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 2019/9/10 | 2019/9/10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局 | 2019/9/10 | 2019/9/10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 | 2019/9/2 | 2019/9/2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2019〕88号 | 2019/8/29 | 2019/8/2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安委办〔2019〕14号 | 2019/9/19 | 2019/9/1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35号 | 2019/9/4 | 2019/9/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交运规〔2019〕13号 | 2019/9/20 | 2019/11/1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应急厅函﹝2019﹞478号 | 2019/9/6 | 2019/9/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上海应急管理局 | 2019/9/20 | 2019/9/20 | ||
劳工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人社厅发〔2019〕94号 | 2019/9/29 | 2019/9/29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人社部发〔2019〕103号 | 2019/9/24 | 2019/9/24 | ||
国家规范性文件 | 国治欠办发﹝2019﹞2号 | 2019/9/30 | 2019/9/30 | ||
地方政府规章 | 津政令第14号 | 2019/9/17 | 2019/11/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人社发〔2019〕167号 | 2019/9/5 | 2019/10/1 |
主题 | 类别 | 法规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劳工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苏人社发〔2019〕177号 | 2019/9/6 | 2019/9/6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桂人社函〔2019〕180号 | 2019/9/3 | 2019/9/3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黔人社发〔2019〕16号 | 2019/9/18 | 2019/12/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辽人社[2019] 74号 | 2019/9/4 | 2019/11/1 |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津人社局发〔2019〕29号 | 2019/9/12 | 2019/9/12 |
本月标准 |
主题 | 类别 | 标准名称 | 发文号/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环境 | 国家标准 | GB 18598—2019 | 2019/9/30 | 2020/6/1 | |
行业标准 | HJ 1038-2019 | 2019/8/27 | 2019/8/27 | ||
行业标准 | JTS 158—2019 | 2019/9/12 | 2020/1/1 |